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有关规定,我委开展了2022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
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192号)要...
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191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20...
自2023年1月9日起,对我部(含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的国内水路运输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制发电子《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撤销许可告知书等行政许可文书,不再向行政相对人和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发、邮寄...
在联合验收程序开始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整...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各地初步设计质量及审查质量、审查审批行为...
时间安排。2023年1月1日起报审的项目从“我要申报”模块进入,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项目登记,具体流程图见网站首页,涉密项目需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下方式申报。2023年1月1日前已报审项目从“原报审项目...
根据《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我厅通过新疆建设云系统对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现请你局通知注册地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责令于2023年1...
上述6家企业请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城市信息模型应用技术标准》(编号为DB13(J)/T 8499-2022)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
按照工作安排,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定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0日,收取2022年度中、初级职称评审审核通过人员的纸质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审核通过人员所在主管单位主动与中评委联...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全面启用新版(国标)电子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供新版电子证照。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建筑业企业在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被封控,致使无法按时上传2021年度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材料的电子版。为满足广大企业需求,经研究,现对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系统增开一天(2022年12月8...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持证人,提交延期复核申请的截止期限由2022年12月31日顺延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办理的证书自动失效。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关于推荐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库成员的通知》(赣建城镇〔2022〕37号)等有关要求,经...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作为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与破解“城市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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