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在2020年2月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2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20年4月3日,我厅公告2020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名单的公告(湘建许可〔2020〕86号),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耿庆东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耿庆东列为技术负责人;
证据二:关于2020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0〕86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证据三:举报信件,证明耿庆东实名举报你单位采用虚假材料进行资质申报;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耿庆东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证据五:关于商请协助查明并提供职称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回函,证明耿庆东系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3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7月4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报告。经研究,陈述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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