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1、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
答:1)可以。
2)省外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3)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保密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6、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
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9、企业业绩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10、申请资质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一)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二)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提供合规的工程结算单。
1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否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12、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是否可以累加?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群体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
答:不可以。依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已取消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指标。
14、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是否可以计算为一层?
答:不可以。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考核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指标的,需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
16、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提供图纸吗?
答:凡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需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7、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9、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配套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2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22、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吗?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3、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吗?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1、委托审查后,省厅将如何监管审批事项?
答:(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四)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六)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需要年检。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3、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6、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对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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