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类别的工程建设公司企业出现重新组合、合并、分立等状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根据相关要求简单化审核办理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和申请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动。相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根据《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公司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动和增补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公司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企业吸收另一个公司企业,被吸收公司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施工企业资质的;
2.公司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公司企业,合并重新组合为一个新企业,原有公司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施工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公司企业或原公司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公司企业可取得使用时间1年的资质证书。使用时间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补发使用时间5年的资质证书;超期未提交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公司企业相关资质按相关要求重新核定;
4.公司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新组合、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公司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状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制国企改制重新组合、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公司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公司企业、中外合作公司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机构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动为内资,变动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施工企业资质的;
7.公司企业跨省变动,即公司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动的,可简化审核办理手续,发放使用时间1年的证书。公司企业应在使用时间内将相关人员变动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新组合、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及公司企业如果申请注册在2个或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公司企业所属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同意后,由资质转入公司企业所属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承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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