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自日起,在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包括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按照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的要求批准注册人员指标。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本次主动公开)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专业资格标准”注册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少于25人;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置表》(附表1)要求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2、乙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5人。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置表》(附表1)要求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减少对注册人要求,加强现场绩效检查。为监理企业降低用人成本的同时,加强执业监管。这也符合住建部门“削弱企业资质,加强个人执业”改革思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监理资格标准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号
省、自治区建设部、直辖市建设委员会、江苏、山东省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础设施营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如果原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以本标准为准。请联系我们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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