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公众: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92号)要求,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在2022年9月28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联系人: 宋志辉
电 话: 15603110533
邮 箱: songzhh73@163.com
附件:1.《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 xxxx-20xx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
Smart building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heating secondary network system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
Smart building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heating secondary network system
DB13(J) xxxx-20xx
主编单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河北省城市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 |
批准部门: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施行日期: | 20xx年xx月xx日 |
20xx 北 京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
Smart building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heating secondary network system
DB13(J) xxxx-20xx
﹡
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
石家庄市书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850mm×1168mm 1/32 印张:1.75 字数:40千字
20xx年x月第一版 20xx年x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册 定价:28.00 元
统一书号:155160 ▪1789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公 告
20xx年 第xx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的公告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xxxx-20xx)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20xx年xx月x日起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x月x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92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7个章节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设计;5.材料与设备;6.施工及验收;7.运行及维护。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3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04,邮箱:hbjy@vip.163.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河北省城市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 |
参编单位: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
主要起草人: | |
审查人员: | |
目录
1.0.1 为规范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做到合理适用、技术先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1.0.1 北方采暖区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乡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供热信息化建设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供热领域的深化应用,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清洁供热、节能减排、大气雾霾治理等政策推动下,供热企业进行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智慧供热系统建设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
河北省在供热系统信息化建设方面,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城镇供热智能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城【2017】7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建城建〔2019〕10号)等文件,提出了构建省、设区市、城市、供热企业信息共享、四级联动、三级管控的供热监管网络体系,推动行业监管、城市智慧管理、企业提质降耗、民生服务质量提升等协调发展。
2021年1月,河北省颁布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13(J)T 8375-2020《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规范了城市智慧供热系统的建设,指导智慧供热系统安全、经济和运行工作,并作为本标准的上位标准规定了相关构架及信息建设要求。但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及选用图集对街区热力管网及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的智慧终端建设要求未能及时更新,在建筑设计阶段不能有效的实现热水管网的智能化终端设计。
供热企业的智能监控平台应具备与城市、行业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功能。
本次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的顶层设计确定城市智慧末端系统的技术路线图,通过上位标准制定的统一建设架构及数据信息规范,按照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推动,促进供热信息化整体提升、行业升级,建设安全耐久、技术成熟、产品先进的智慧末端系统,完成省级、城市级、企业级的智慧供热信息系统最后一步,达到终端用户的室温稳定和有效调节,提高供热保障及服务能力,实现节能降耗和民生服务。
为了规范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的建设,做到合理适用、技术先进,保证建设质量,编制本标准。通过智能化的调节,实现连续稳定供热,有效供热,满足人民日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需求,减少室内温度的不平衡,消除过热现象,减少无效散热,节约能源,从而降低供热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也是本规范制定的重要目标。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等于95℃,以热水为介质的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
【条文说明】1.0.2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既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街区供热系统及用户热计量、温控,也适用于既有项目的改建、扩建,采用区域供冷的用户可参照执行。
1.0.3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集中供热 centralized heating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或城市部分地区热用户供热。
2.0.2 二级管网 secondary network
在设置一级换热站的供热系统中,由换热站至热用户的供热管网。
2.0.3 供热系统智能化
供热技术与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融合应用,具备自感知、自分析、自诊断、自调节、自适应特征,实现安全、高效、低碳,满足用户热舒适性的供热运行管理模式。
2.0.4 智能监控平台
按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供热数据进行处理、存储、传输等,具备数据清洗、诊断、分析及异常处理机制,依据智能决策指导供热系统优化运行、管理、服务的系统集成软件平台。智能监控平台宜通过数字孪生实现供热三维可视化。
2.0.5 边缘计算
在供热系统热力站或热力入口处实现数据与程序运算并进行相应调节控制的功能模式。
2.0.6 智能设备 intelligent device
具有数据测量、感知、变送、传输功能,并具有调节调控功能的设备,又称为智能感知与调控设备。
2.0.7 智慧终端系统(装置)intelligent terminal system
安装于二级管网及热用户内的智能设备。包括室温采集、室内温度控制、用户热计量、户间水力平衡调节/单元(楼栋)水力平衡调节、数据传输等功能。
2.0.8 智能阀 smart valve
安装在楼栋、单元热力入口或者用户入户管井内,用于二级管网水力平衡调节的智慧终端系统组成部件。通过远程通讯将温度、压力数据上传,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楼栋间、单元间或户间水力平衡的电动调节阀门。
【条文说明】2.08 户用智能阀安装于分户回水管道,单元(楼栋)智能阀安装于单元(楼栋)热力入口回水管道上。智能阀自带温度传感器测量用户或单元(楼栋)回水温度,且具有流量调节特性。智能决策层与智能阀通过数据传输层构成远程监控网络,以阀门回水温度一致性为调控策略,对所有阀门开度进行统一协同调控,实现二级管网水力平衡调节,达到户间水力平衡或单元(楼栋)水力平衡。
2.0.9 室温采集器 room temperature collector
安装在用户内,用于测量用户室内温度,并将测量的室内温度上传至管理平台。
2.0.10 室温控制器 room temperature controller
具有室温采集器的功能,根据用户设定温度与实际室温对比发出控制信号,用于控制用户供热管道上安装的智能阀门启闭或开度调节,来达到调节室温的目的。
2.0.11 水力平衡装置 hydraulic balancing device
能使热水供热系统各热用户的实际流量与要求流量保持一致、解决水力失调的装置,如水力平衡阀。
2.0.12 线性调节 linear regulation
调节特性之一,指调节输入信号与输出信号之间呈线性关系(即比例关系)。
2.0.13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2.0.14 热量结算表 heat trade settlement meters
经过计量认证的用于供热方和用热方进行热量结算的仪表。
2.0.15 首次检定 the first compulsory vertification
用于热量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对热量结算表进行的检定。
2.0.16 数据采集器 Data collector
以楼栋为单位安装,采集本楼栋所安装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的数据信息,将采集数据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将控制信息下发到执行器的装置。
2.0.17 集中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使用有线或无线网络将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等设备连接到数据采集器,上传到管理系统,并通过管理系统(云平台)下发控制指令到终端闭环控制设备的组网方式。
2.0.18 物联网控制系统 Internet of things control system
使用无线网络直接将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等设备连接到管理系统,并通过管理系统(云平台)下发控制指令到终端闭环控制设备进行交互的组网方式。
2.0.19 信息采集周期
采集装置获取信息的时间间隔。
2.0.20 信息传输周期
将获取数据上传至智能监控平台、边缘计算器的时间间隔。
3.0.1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以稳定供热、节能高效为目标,并遵循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保证工程技术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的原则。
【条文说明】3.0.1 供热工程智能化实施,可根据工程规模、热源及输配等系统形式、客户需求、运行安全等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同步或分步实施。
3.0.2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设计应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
3.0.3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扩建街区热水供热管网及热用户设置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实现数据采集、远程调控,户间水力平衡调节;
2 既有街区热水供热管网及智慧终端系统(装置)改建的项目,应根据建筑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及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安装智慧终端装置,实现数据采集、远程调控,户间水力平衡调节或单元(楼栋)水力平衡调节;
3 未安装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的居住建筑小区,
应选取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装置。
4 智慧供热系统智能设备层应在二级管网及热用户设置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实现数据采集及远程调控、水力平衡调节。
【条文说明】3.0.3 本条提出选择安装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的基本原则。
初级智能控制实现楼栋、单元热力入口智能阀远程设定及就地控制;中级智能控制实现楼栋智能阀、户用智能阀根据室温模型反馈的定向调节;高级智能控制实现户用智能阀与室温采集器联动,满足用户用热的个性化控制需求以及更多的数据体验。居住热用户供热系统实施智能化应与热计量实施相结合。
既有建筑安装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升级改造,应针对实际情况,如供热采暖系统、用户、供热单位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选择安装分户智能平衡系统或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实现户间水力平衡调节或单元(楼栋)间水力平衡调节。有条件的,宜安装分户智能平衡系统,达到促进热用户行为节能、按需供热的智能化设备基础条件。
3 热特性及热力站优化控制策略的必要参数,是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数据源。对于未安装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的居住建筑小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装置,采集上传室温数据。
4 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具有与智慧供热监控平数据传输及远程调控功能,属于智慧供热系统智能设备层,根据可实现的数据采集和调控功能,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分为两类: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热用户室温采集装置,可根据供热运行管理需求及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安装实施。
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工程宜与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改造相结合,在供热系统规范、合理的前提下实施智能化改造;新建智能化供热系统应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调试。
3.0.4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数据信息可上传。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及分摊计费方式,除满足现行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的要求。
3.0.5 智能化终端系统宜具备用户室温调节、行为节能量化评价功能,促进用户采暖按需调节、行为节能。
3.0.6 供热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7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30年。
3.0.8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的要求。
3.0.9 设计文件应标注下列内容:
1 设计热负荷、供热介质设计温度、压力、流量;
2 调节控制方式、调节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
3 热力入口设计热负荷、循环流量、供回水压差;
4 热计量方式及热量表的规格参数;
5 管道保温结构、保温材料及导热系数、保温层厚度。
3.0.10 系统采用的智能化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智能化设备宜具有自感知、逻辑诊断、自主决策、自动执行等功能;
2 应采用标准化的通信协议、接口、结构;
3 执行类智能化设备应实现远程、本地控制模式。
4 运行数据应实时显示、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实现本地存储。
5 具备故障报警、通讯状态显示。
6 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3.0.11 供热单位范围内安装的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应符合统一的通讯协议要求,应直接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数据传输的数据项和通讯协议应与智慧供热监控系统一致,并符合《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 837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0.11物联网设备应具备与智能监控平台、边缘计算器通讯的兼容性。
同一供热单位范围内,热用户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应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以形成源网联动的数据信息系统及智能优化调控系统,不应采用中间数据库转发模式。
供热单位在进行二级管网智慧终端系统(装置)建设中,往往会选择多个厂家的产品设备,应统一选配数据采集器,采用统
一的通讯协议,分户热计量系统、二级管网智能平衡系统均应直
接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避免多个厂家的
产品形成多个业务数据库。
供热系统数据采集、通信网络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新型智慧城市感知体系建设要求。
3.0.12 智能化实施时应采用边缘计算或云平台控制模式,并确保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的供热技术能够深度融合。3.0.13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的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 系统接口要求》GB/T 35319的规定。
3.0.14 智能监控平台与外部系统通信时,应结合系统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可靠性。
3.0.15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应满足系统功能、介质特性、外部环境等设计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 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
3 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条文说明】3.0.15 2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称为“四新”技术。“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等措施。具体做法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方可采用,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节能施工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此外,与“四新”技术类似的,还有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即对它们的质量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执行中应注意,由于供暖、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更应严格要求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本条提出的设计要求,是指工程的设计要求,而非设备生产厂家对产品或设备的设计要求。
3.0.16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运行维护应设置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温度和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和供热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供热运行参数检测、报警、联锁和调控功能;
2 设备与管道应能满足设计压力和温度下的强度、密封性及管道热补偿要求;
3 应具备在供热用户发生事故状况时,及时切断,且减少影响范围、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能力。
【条文说明】3.0.3本条提出了供热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向用户安全供热是供热工程的基本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要求供热管网及智能终端等设备具备安全的性能要求。
1参数监测对供热工程安全稳定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联锁保护装置是可保证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稳定运行,减少突然漏水的隐患。
2设备与管道强度、密封性和管道热补偿要求也是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的必要条件。设备和管道的选择,其温度和压力参数应与系统的要求一致,并应对管道的布置进行热补偿设计。
3 供热工程关乎民生,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大,因此对可靠性要求较高。热水管网智能终端的合理设置,是能及时切断管路,起到保护措施。
3.0.17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 3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8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3.0.18 工程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如质量不合格时,可在验收中发现和处理,以免影响使用和增加维修费用。规范的验收程序,严格的验收要求,不但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而且能促使施工单位管理和对质量意识的提高。未按要求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4.1.1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设计时,应计算建筑物的设计热负荷。对既有建筑应调查历年实际热负荷、耗热量及建筑节能改造情况,按实际耗热量确定设计热负荷。
【条文说明】4.1.1 热指标估算法主要用于热源和大型供热管网干线设计。街区热水供热管网直接与室内系统连接,由于建筑物具体情况的差异较大,设计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散热量和得热量逐项计算确定,不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热指标法估算。对既有建筑进行管网或热源改造时,应分析实际运行资料确定设计热负荷。
4.1.2 智能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的体系架构、基础信息、基本要求、信息安全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管网系统 第1部分:总则》GB/T 41004.1的要求。
【条文说明】4.1.2 智能管网宜具有下列基础信息:
1 基于GIS系统的位置信息,主要有经纬度位置坐标、管道埋深等;
2 可追溯信息,主要有设备层部件编码、设备层部件安装信息、设备层部件本身的标识信息等;
3 管网的智能化功能信息,主要有管网介质的流量、压力、温度、液位、流速、位移.有害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以及阀门开度、动作次数、动作速度、启闭扭矩等数据信息。
智能管网宜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 满足对管网状态进行在线监测、告警/预警提示、运维分析、业务管理等要求;
2 实现关联协同、统--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功能;
3 具备与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功能;
4具有可靠性、安全性、易用性、易维护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可追溯性和开放性;
5可监测管网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的收集应实时收集压力、流量和温度等一个或多个数据信息。
4.1.3 智能集中供热二级管网可监测管网的数据信息,实时收集压力、温度、流量和温度数据信息,宜具备以下功能:
1 压力数据分析;
2 流量数据分析;
3温度数据分析;
4 漏损定位分析;
5 应用层应具备管网巡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功能。
【条文说明】4.1.3 1 对压力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压力数据信息,捕捉出现的各类压力异常事件(如水锤等);
2 对流量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流量数据信息,通过对区域流量、最小流量的分析评估,预测管网是否有漏损及预测未来流量变化趋势;
3对温度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温度数据信息;
4 通过管网监测点综合分析,判断管网可能存在的泄漏问题。当管网发生泄漏,智能管网系统应在业务单位要求时间内完成告警并实现定位,判断泄露的最小影响范围。
4.1.4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智能控制应实现以下功能:
1 初级智能控制应根据末端用户需求实现自动水利平衡;
2 中级智能控制应热网阀门状态可监测、并实现简单检修动作的远程操作;
3 高级智能控制根据在线仿真、水利工况模拟等结果实现阀门自动调整。
4.1.5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水力计算及压力工况应满足《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及《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 34的规定。
4.1.6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水质应满足《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的要求。
【条文说明】4.1.6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强调管道安全措施。为防止热水系统热网加热器和管道产生腐蚀、沉积水垢,对供热水质应进行控制。我国一些城镇供热系统,由于管网补水率高,有的甚至直接补充工业水、江水,结果使热网加热设备、管道以致用户散热器结垢、腐蚀,甚至造成堵塞,严重影响供热效果,并降低了供热管网寿命。因此在控制管网补水率的同时,还应对供热管网补给水的水质严格要求。供热系统要设置水处理装置,包括软水设备和除氧设备,保证水质达标,避免介质对管道的腐蚀。4.1.7 管网管径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和循环泵的参数设计确定。当热用户分期建设时,应分期进行管网水力计算,应按规划期设计流量选择管径。
【条文说明】4.1.7 水力计算的目的是合理确定管网管径和循环泵扬程,保证最不利用户的流量、压力和整个管网的水力平衡。采暖系统管网、生活热水系统供水管网和循环水管网均应进行水力计算,并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1.8 管网最不利用户的资用压头,应考虑用户系统安装过滤装置、计量装置、调节装置的压力损失。
【条文说明】4.1.8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规定,“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对于尚未安装的系统,在室外管网及热源设计时也应预留今后改造的可能性。因此室外管网计算时,应考虑用户楼口和户内系统安装过滤装置、计量装置、调节装置的压力损失,留有足够的资用压头。
4.1.9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供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物热力入口的数量。
【条文说明】4.1.9 管网分支数量过多,会增加管路附件及检查室的数量,因此建议尽量减少分支数量。
4.1.10 当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供回水温度不同时,宜在建筑物热力入口设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
【条文说明】4.1.10 在建筑物热力入口设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适用于分系统敷设管网有困难的多种热负荷性质系统,以及采用地板辐射采暖、风机盘管等温差小、流量大的系统。可以降低管网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减少管网水力失调现象,保证室内系统供热参数,提高用户的舒适度,节省管网运行电耗。对于生活热水系统,在用户入口设循环泵可分别控制循环量,保证用水点水温。
4.1.11 管网上的各种设备、阀门、热量表及热力入口装置的使用要求和防水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条件。
【条文说明】4.1.11 管网上的各种设备、阀门、热量表及热力入口装置,可能安装在地下室或室外地下检查室内,热网运行期间温度较高,非运行期间湿度较高,环境条件恶劣,因此耐温和防水等级应提高要求。
4.1.12 街区热水供热管道的管位应结合地形、道路条件和城市管线布局的要求综合确定。直埋供热管道应根据敷设方式、管道直径、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覆土深度。
【条文说明】4.1.12 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覆土深度需要考虑路面结构、车辆荷载、土壤压力等因素。管沟敷设管道主要由围护结构承受外部荷载作用。直埋管道埋设过浅,车辆荷载可能造成管道疲劳破坏,另外供热管道热膨胀时也需要一定覆土厚度防止管道失稳破坏。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覆土深度要求时,直埋管道需要增加围护结构等措施,并进行校核计算。
4.1.13 街区热水供热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
【条文说明】4.1.13 街区热水供热管网规模较小,采用枝状布置能满足一般用户要求,管网投资较少,设计计算较简单。当用户对供热可靠性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环状布置。管网敷设在街区庭院内部,为了美观宜敷设在地下。但街区地下管网及构筑物较多,当地下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架空敷设或敷设在地下室内。
4.1.14 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无补偿敷设方式,设计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的规定执行,并应随管道走向设计示踪线(带)和警示带。
【条文说明】4.1.14 目前无补偿直埋敷设的设计方法已很成熟,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对管道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设计时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尽量减少补偿器和固定墩数量,提高供热管网运行的可靠性。
4.1.15 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管沟或半通行管沟。管沟尺寸及设施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 34的规定。安装阀门、补偿器处应设人孔。
【条文说明】4.1.15 街区热水供热管网一般分为多个系统,同沟敷设的管道数量较多,管道走向复杂。采用通行管沟敷设便于人员进入检查维修,保障运行安全。管沟内管道与管道、管道与沟墙之间的尺寸,应满足管道及附件安装、检修的需要。通行管沟内安装阀门、补偿器处可不设检查室,但应设检查人孔。
4.1.16 室外供热管沟不应直接与建筑物连通。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设置套管,保温结构应完整,套管与供热管道的间隙应封堵严密。
【条文说明】4.1.16 室外供热管沟有可能渗入有害气体,如果管沟直接连接建(构)筑物,有害气体进入室内,容易造成燃烧、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为了防止有害气体通过供热管沟进入室内,室外管沟不得直接与室内管沟或地下室连通,应在管道穿墙处进行有效的封堵,避免室外管沟内可能聚集的有害气体进入室内。
4.1.17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管道可与空调冷水、冷却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电力、通信管道敷设在综合管沟内。当运行期间管沟内的温度超过其他管线运行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或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4.1.17 因用户庭院管线种类数量多,建议采用综合管沟,节省用地。
4.1.18 供热管沟内不得有燃气管道穿过。当供热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应采取防止燃气进入管沟的措施。
【条文说明】4.1.18 供热管道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与燃气管道交叉处理的技术要求,供热管沟通向各处,一旦燃气进入管沟,很容易渗入与之连接的建筑物,造成燃烧、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因此本条规定不允许燃气管道进入供热管沟,且当燃气管道在供热管沟外的交叉距离较近时也应采取加套管等可靠的隔绝措施,以保证燃气管道泄漏时,燃气不会通过沟墙缝隙渗漏进管沟。
4.1.19 管沟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并应在低点设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4.1.19 管沟进水会浸泡保温材料,造成热损失及管道腐蚀,管沟结构应做好防水处理,管沟应设坡度,并应在低点设集水井或集中坑,避免沟内积水。
4.1.20 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在设计工况下,室外直埋、架空敷设及室内安装的供热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计算温度不应高于50℃;热水供热管网输送干线的计算温度降不应大于0.1℃/km。
【条文说明】4.1.20 供热管道保温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节能、工艺和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控制指标主要有经济厚度、单位表面积热损失、年热损失、管网输送效率等,工艺要求控制指标主要有用户温度及压力参数、管道热损失、介质温度降、保温层外表面温度、管道周围空气及土壤温度等,安全要求控制指标主要有防烫伤温度、室内及管沟内温度等。保温设计应优先采用经济厚度,同时要满足最大允许热损失要求。节能要求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得到满足,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前提下,要校核工艺参数,保证用户用热参数和管道使用寿命,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人员可接触的部位,还要校核管道表面温度,避免人员烫伤。
本条规定了在满足节能和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直埋、架空及室内敷设管道还应校核外表面温度不高于50℃,主要考虑安全要求,同时兼顾直埋保温管外护材料的长期耐温要求。随着能源价格走高,加之市场保温产品的丰富,经济保温厚度是逐步增加的过程,实际运行中架空及室内敷设蒸汽管道外表面温度不高于50℃是可以达到的。
4.1.21 供热管道工程宜考虑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并应与管网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
4.2.1 新建建筑物热力入口装置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楼梯间等专用表计小室内,当设在室外检查室内时,检查室的防水及排水设施应能满足设备、控制阀和计量仪表对使用环境的要求;既有建筑的热力入口宜就近设置在建筑屋内。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2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不宜设在室外地下热力小室内,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建筑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采用预制成品一体式装置,其热量表、智能阀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
4 穿地下室外墙的供暖管道应带保温过墙,当有防水要求时可按附录A设置防水套管;
5 应有防水措施;
6 应有排水措施,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
【条文说明】4.2.1 热力入口需设置控制阀门、计量仪表、控制器等装置,还可能设有电动调节阀和水泵。热力入口装置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或楼梯间内,可有效地防止地下水和潮气。当室内无条件布置热力入口装置时,一般在室外地下设检查室,地下设检查室应具有防水及排水设施,保证检查室内温、湿度满足控制设备和仪表的要求。当地下设检查室不能保证上述要求时,也可在地面设检查室。
3 热力入口采用预制成品一体式装置,可减少现场工程量、提高安装质量,热量表、智能阀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便于检修、维护。
4.2.2 对于住宅小区的底商、小型配套公建,应按照产权单位划分系统并单独计量。其热力入口可单独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热力小室内。
4.2.3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并应设置水过滤器。
【条文说明】4.2.3 供热系统水力不平衡的现象目前依然很严重,而水力不平衡是造成供热能耗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水力平衡又是保证其他节能措施能够可靠实施的前提,因此对系统节能而言,首先应做到水力平衡,而且必须强制要求系统达到水力平衡。
静态水力平衡阀是最基本的平衡元件,实践证明,系统第一次调试平衡后,在设置了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进行质调节的情况下,室内温控器的动作引起系统压差的变化不会太大,因此,只在某些条件下需要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2.4 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2.5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的供水管上应设静态平衡阀,在回水管上设智能阀,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
2 当热力入口设置总热量表时,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设在回水管上;
3 供水管应设过滤器,回水管应设置反向安装的过滤器;
4 热力入口涉及到的总热量表、各种阀门及仪表宜水平安装;
5 供、回水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
6 供、回水管应设置压力表和温度计或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7 热力入口涉及的干管关断阀门宜采用焊接球阀,过滤器应采用在线排污型过滤器。
8 热力入口的设置方法宜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条文说明】4.2.5 1 热力入口设置静态平衡阀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限流与流量调节功能,实线热网的水力平衡;二是通过消除热力入口过余的资用压头,使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与散热器恒温阀工作在合理的压差范围内,保证其控制精度。
静态平衡阀设置在供水管上可以为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提供一个供水管测压孔。
通过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克服管网变流量运行时,建筑热力入口产生的压力波动,保证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压差相对稳定。
2 流量传感器前设置过滤器可避免系统污物影响热计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正常工作;
3 实践表明供水管设置一级水过滤器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且可减少系统阻力。
6 热力入口设置多个压力表,可以方便管网调试和故障判断,如观测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头、判断水过滤器工作状态、观察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与静态平衡阀之间系统的压差;
7 球阀的严密性和耐用性较好,在线排污过滤器能在系统正常运转时完成冲洗工作。
4.2.6 当公共建筑室内系统间歇运行时,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并应按预定时间分区分时控制。分时分区控制系统见附录C。
【条文说明】4.2.6 很多公共建筑可以采用分时段供热,可在热力入口安装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自动启停的功能,根据建筑使用规律设置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
4.2.7 当在建筑物热力入口设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时,循环泵和混水泵应采用调速泵。
【条文说明】4.2.7 当在热力入口设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时,应设变频器调节水泵转速,自动控制系统运行参数。
4.2.8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调节阀开度、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流量、热量等相关控制参数信号应传至集中控制室,并应具备对供暖系统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的功能。
4.2.9 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应由楼栋(单元)智能阀、室温采集器、数据采集器(采集集中器)、数据通讯和电源综合布线系统、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满足调节、信息化等功能要求;
2 满足智能调节、故障分析等功能要求。
【条文说明】4.2.9 作为解决水平失调的低成本方案,可采用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
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原理如图 8 所示。
图 8 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原理图
1—楼栋(单元)智能阀 2—典型室温采集器
1 可采用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在楼栋(单元)热力入口安装智能平衡调节阀,以回水温度一致为目标,进行智能平衡调节,可解决小区管网水平失调的问题。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与分户智能平衡系统相比较,安装成本低,但其不能解决垂直失调问题,且当高层用户过滤器堵塞等因素导致循环不畅时,楼栋(单元)回水温度往往会升高,会造成智能阀反向调节,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垂直失调,应在实际工程中注意监测分析。
2 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由智能调控软件系统下发调控
指令、统一调控,以楼栋(单元)热力入口回水温度一致为目标,进行智能阀开度调节,实现楼栋(单元)之间的动态水力平衡。
智能调控软件通过对楼栋(单元)热力入口回水温度、热力站回水温度的智能分析,智能判断热力入口过滤器堵塞等故障,根据故障分析结果,指导对热力入口过滤器的清洗维护。
4.3.1 居住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4.3.2 非独立住宅应按单元设置供暖用管道井,共用供暖管道及阀门应在管道井内敷设,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仪表、阀门等设备的额额安装间距应满足其检修、查验要求;
2 管道井在公用空间内安装检修门,并设置挡水门槛,检修门尺寸应能保证管道井内管道、仪表、阀门的安装、检修及查验要求;
3 管道井内应设置照明装置;
4 管道井内管道应设介质流向标识,标识位置应正确、清晰、牢固;
5 管道井内应防水隔潮,并应设排水地漏。
4.3.3 住宅户内系统入口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户用热量表法的,供水管由关断阀、Y型过滤器、户用热量表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智能阀、温度传感器连接件等构成;
2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的,供水管由关断阀、Y型过滤器、通断阀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智能阀、温度传感器连接件等构成;
3 采用温度面积法的,供水管由关断阀、Y型过滤器,智能阀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构成;
4 阀门材质应为铜,螺纹连接,过滤器滤网规格宜为60 目。
【条文说明】4.3.3 此条规定提出了户内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基本构成要求,过滤器进一步保护户用热量表-。当采用的热量表不带内置温度传感器时,供水管也应设置温度传感器连接件,用于安装热量表的温度传感器。供热系统水质不好,会严重影响户用热量表的正常工作,因此在户用热量表前设置过滤器对保证热表的正常工作非常必要。
4.3.4 分户智能平衡系统应由智能阀、室温采集器、数据采集器(采集集中器)、数据通讯和电源综合布线系统、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组成,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满足调节、控制、信息化等功能要求;
2 满足智能调节、远程管理、故障分析等功能要求。
【条文说明】4.3.4分户智能平衡系统原理如图 7 所示。
图 7 分户智能平衡系统原理图
1—智能阀 2—室温采集器
1 调节功能是指实现二级管网智能平衡调节;控制功能是指
实现对热用户采暖状态的远程控制、远程收费管理;信息化是指
二级管网及热用户供热数据信息远程传输至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形成供热数据库,构成供热节能调节分析的数据信息源。
2 分户智能平衡系统由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下发调控
指令、统一调控,以用户回水温度一致为目标,进行智能阀开度
调节,实现用户之间的动态水力平衡。
智能调控软件与收费软件系统、客服软件系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对热用户的远程智能化管理与服务。
智能调控软件通过对热用户回水温度、热力站回水温度的智能分析,智能判断热用户采暖故障,包括过滤器堵塞、户内系统
堵塞等,并根据故障分析结果,精准化调度指挥维护维修。
4.3.5 既有建筑典型居住建筑热用户室温采集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典型热用户的选取应科学合理谋划、均匀布置,既要选取供热循环的始端、中端、末端用户,也要选取顶部、底部和中部热用户,同时兼顾边端热用户。
2 同一栋建筑内相同户型热用户,室温采集器安装位置应相近;
3 同一热力站下,应优先在远端楼栋内选择典型热用户;
4 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应以热力站或住宅小区为单位选取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器的典型热用户数量应不低于小区热用户总数的10%,且住宅小区每栋用热建筑(居民楼)安装6个典型室温采集装置,保证每个竖向分区供热循环系统安装 3 个以上室温采集装置,实时、准确监测供热用户室温。
【条文说明】4.3.5 为达到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供热质量监测评价的抽样评价目的,每栋建筑应设测温点。热力站或住宅小区是城市供热质量评价的基本单元,因此,应以热力站或住宅小区为单位选取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装置。
供热运营企业宜在每个供暖期前对测温设备进行校准,并保留校准记录,校准不合格的测温设备不应使用;应建立测温设备管理台账,统一管理。
供暖期前应对室内温度采集装置进行维护,保证测温装置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供暖运行期间,应保证室温采集装置稳定供电,正常运行,定时将室温数据传输至监控系统。
1 选择测温用户时应综合考虑距热源近端、中部、远端,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设立固定测温点。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尽可能多的覆盖所辖用户,且应覆盖供热系统近、中、远端,建筑物高、中、低层,户型位置边、角、顶、中户;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按规定选择相应位置安装;
4.3.6 公共建筑应在典型房间或典型位置设置室温采集器。
4.3.7 室温采集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无遮挡、无日晒、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2 相同户型安装位置应一致;
3 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0~1.5m,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水平线上;
4 不应安装在散热器和供热管道上方;
5 不宜设在外墙上。
4.3.8 室温控制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建居住建筑应在每户室内安装不少于一个室温控制器;
2 既有居住建筑分户改造后,应设置室温控制装置;
3 室温控制装置应采用电动控制阀。
4.3.9 室温控制器的通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建居住建筑宜采用有线方式;
2 既有居住建筑分户改造,可采用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
4.3.10 居住建筑应设置数据采集器。
4.3.11 散热器供暖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条文说明】4.3.11 要求选用内腔无砂的铸铁散热器,是为了避免恒温阀等堵塞。
4.3.12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
【条文说明】4.3.12 分室控温是按户计量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个要求,应对各个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进行自动控制。
4.3.13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集水器、分水器的供回水主管应安装下列阀门和附件,具体做法参照本规程附录D:
1 主管关断阀或调节阀、过滤器;
2 采用分户或分区域总体温控的系统,应在回水主管或供水主管上安装由室温控制的电热型控制阀(电热阀);
3 供回水间应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关断阀门。
【条文说明】4.3.13 1当户内集、分水器的总管与管道井中的分户装置相连接、且分户装置中已含有过滤器时可不再设置过滤器。
4.4.1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2 新建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4.4.1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计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05年12月6日由原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八部委发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文件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文件中楼前热计量表可以理解为是进行与供热单位进行热费结算的依据,楼内住户可以依据不同的方法(设备)进行室内参数(比如热量、温度)测量,然后,结合楼前热计量表的测量值对全楼的用热量进行住户间分摊。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中第3.0.1条(强制性条文):“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第3.0.2条(强制性条文):“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明确表明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由于楼前热表为该楼所用热量的结算表,要求有较高的精度及可靠性,价格相应较高,可以按栋楼设置热量表,即每栋楼作为一个计量单元。对于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形式、平面、构造等相同或相似、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小区(组团),也可以若干栋建筑统一安装一块热量表。
有时,在管路走向设计时一栋楼会有2个以上入口,但此时2个以上热表的读数宜相加以代表整栋楼的耗热量。
对于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时,在不具备住户热费条件而只根据住户的面积进行整栋楼耗热量按户分摊时,每栋楼应设置各自的热量表。
公建的情况不尽相同,作为热量结算终端对象,有可能一个建筑物是一个对象,也有可能一个建筑群是一个结算对象,还有可能一个建筑物中有若干结算对象,因此本条文只是推荐在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热力入口处设立结算点进行计量,具体采取什么做法应该由结算双方进行协商和比较来确定。
4.4.2 热计量系统应满足计量、调节、控制、信息化等功能要求,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要求。
4.4.3 在热力入口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每户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条文说明】4.4.3 以热力入口为热量结算点时,该位置的热量表是供热量的热量结算依据,而楼内住户应理解为热量分摊,当然每户应设置相应的测量装置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热分摊方法包括通断时间面积法、温度面积法等。当以户用热量表直接作为结算点时,则不必再度进行分摊。
4.4.4 热量表宜采用超声波流量传感器。建筑物热力入口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应为二级及以上;户用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应为三级及以上。
【条文说明】4.4.4 户用热量表不应采用有磁机械式流量传感器方式是为了避免吸附铁锈和铁渣、受外界磁场干扰、热水退磁等因素影响热量表的准确度。超声波热量表在结构上没有运动部件,量程范围大,对水质要求较低,测量精准度高,使用寿命长,较为适合供热系统使用。
安装在不同位置上的热量表其准确度的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安装在热源、热力站、二级热力网的大口径热量表,由于计量总量较大,为避免产生过大的误差,要求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为二级。
4.4.5 应根据建筑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及供热管理方式,合理地选择计量方法,实施分户热计量。分户热计量可采用楼栋计量用户热分摊的方法,对按户分环的室内供暖系统也可采用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的方法。
【条文说明】4.4.5 用户热量分摊计量的方法主要有温度面积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该三种方法及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的方法,各有不同特点和适用性,单一方法难以适应各种情况。分户热计量方法的选择基本原则为用户能够接受且鼓励用户主动节能,以及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维护简便等。各种方法都有其特点、适用条件和优缺点,没有一种方法完全合理、尽善尽美,在不同的地区和条件下,不同方法的适应性和接受程度也会不同,因此分户热计量方法的选择,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4.4.6 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4.4.7 热计量装置的工作环境应与其性能项目适应,当环境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4.4.7 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电磁环境、介质温度、介质压力等,热量表的工作环境一般要符合《热量表》GB/T 32224的规定。
4.4.8 热计量装置采用外接电源或联网通信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外部接线,并采用屏蔽电缆线和接地保护措施,对雷击多发区,应有防雷击措施。
【条文说明】4.4.8 当建筑无防雷击措施时,注意要综合考虑有效的防雷击措施。
4.4.9 集中供热系统设置的热量结算表应经过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4.4.10 热量结算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4.11 热计量设备安装前应校验和检定,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相关规定。
4.4.12 热计量设备应在管道安装完成,且清洗完成后进行安装。
【条文说明】4.4.12在严密性试验及冲洗过程中,可采取先安装一段与热量表长度相同的短管代替热量表等措施保护热量表。
4.4.13 热计量设备在现场搬运和安装过程中不得提拽,不得挤压表头和传感器线,不得靠近高温热源。
【条文说明】4.4.13 如果搬运过程中对热量表造成损坏,会造成计量的不准确。
4.4.14 热计量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热计量设备标注的水流方向应与管道内热媒流动的方向一致。
【条文说明】4.4.14 热量表的安装状况直接影响到其使用寿命和读数的精确性。因此,应按热量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安装。
4.4.15 现场安装的环境温度、湿度不应大于热计量设备的极限工作条件。
4.4.16 热计量设备显示屏及附件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4.5.1 智能化终端系统应有可靠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集中供电,且供电电压应为不高于24V的安全电压;
2 当采用可更换电池供电时,应保证正常工作大于2年(2个采暖季);
3 当采用不可更换电池供电时,应保证正常工作大于6年;
4 当电池电压降低到设置的欠压值时,应有欠压提示信息,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2 智能化终端系统应单独供电并设置电能表对用电进行计量。
4.5.3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4.5.4 管道井共用立管旁预埋DN25穿线管,预埋100x100接线盒,内敷KVVP-4*1.0电缆,每个管道井最底层和顶层配备AC220V/10A电源插座一个。各单元热力小室穿线管应与楼栋热力小室相连。热力小室内应配备AC220V/10A配电箱。
4.5.5 电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GB/T12706.1和《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3部分:额定电压35kV(Um=40.5kV)电缆》GB/T 12706.3的有关规定;
2 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
3 强电线和弱电线应安装在不同的线槽内;
4 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单独穿管或布于走线槽内;
5 电缆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GB/T 14315的有关规定;控制电缆端子板应设置防松件,并应采用格栅分开不同电压等级的端子;电缆端子部应有明显的相序标记、接线编号,电线和电缆线应进行分色,控制柜内部元器件的接线应采用双回头线压接,控制柜内塑铜线不得有裸露部分。
4.6.1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采集的数据应全面、准确、完整;
2 采集的数据应实时可靠,数据标识应统一,采集周期应根据功能需求确定;
3 应支持标准数据类型的分类接入;
4 应具有数据采集故障处理措施,数据采集中断时应及时报警或修复;
5 现场传输的数据和平台接收的数据应对应正确、主题一致。
4.6.2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数据采集方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定时采集:按采集任务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采集终端数据,自动采集时间、间隔、内容、对象可设置。当定时自动数据采集失败时,应有自动及人工补采功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2 随机召测: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人工召测数据。如出现事件告警时,随即召测与事件相关的重要数据,供事件分析使用;
3 主动上报:供热系统数据采集端应具备基础的数据阈值判断功能,当发现数据超出预设的阈值时,应主动实时上报采集的异常数据;
4 在线填报:供热系统数据采集端应支持基础类数据的在线填报。在线填报应及时填写与更新。应建立审核环节,确保数据的可靠性与正确性。
4.6.3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数据存储应支持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类型;
2 应具备对时序数据及空间数据的处理能力;
3 应具备海量数据的存储能力,用于分析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个供暖季;
4 数据存储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不仅要满足海量数据的不断增长,还要满足更多采集点的数据存储的需求;
5 数据存储系统应具有较高的读写性能;
6 应具备压缩算法节省存储空间;
7 应提供数据管理工具,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和扩展。
4.6.4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数据清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残缺数据:应将有信息缺失的数据过滤出来,补全之后再写入数据库;
2 错误数据:应将与字段属性不匹配的错误数据过滤出来,修正之后再写入数据库;
3 重复数据:应将重复数据记录的所有字段都导出来,进行确认整理;
4 一致性检查:应根据每个变量的合理取值范围和相互关系,检查数据是否合乎要求,发现并清除超出正常范围、逻辑上不合理或者相互矛盾的数据。
4.6.5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数据交互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服务平台来满足针对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应用;
2 应将共享数据以服务的方式对外部系统进行共享;
3 应支持 RESTful API 方式和消息中间件等数据服务协议;
4 应支持主动式访问和被动式接收两种模式;
5 可以针对外部应用系统进行数据授权,指定对那些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4.7.1 设备应能与智慧供热平台进行信息交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应能与智慧供热平台进行身份互认;
2 设备的实时时钟应能根据网络时间进行同步。
4.7.2 设备应具备数据安全与加密功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有关规定。
4.7.3 通信设备的数据传输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向数据可视化智能监控平台发送数据;
2 应能按照一定的算法进行分时传输;
3 数据传输失败时,可重复传输;
4 设备在收到数据可视化智能监控平台发出的数据抄收命令时,应能及时响应,并发送相应数据。
4.7.4 智慧供热系统内外部各级系统间的通信应符合行业规定的标准通信方式,通信能力应满足系统的最低要求,各级通信系统应实现在线监督、诊断,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稳定、通畅。
4.7.5 集中控制系统数据接口应采用RS-485或M-Bus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RS-485接口方式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区能源计量抄收系统规范 第2部分:物理层与链路层》GB/T 26831.2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M-Bus接口方式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第1部分:Modbus应用协议》GB/T 19582.1的有关规定。
4.7.6 物联网控制系统传感器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总体技术 智能传感器接口规范》GB/T 34068的有关规定。
4.7.7 室温采集器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室温数据,应直接上传至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管理平台,并应共享给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
2 用于企业供热监测、智能化分析的室温数据,应直接上传至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并根据需要共享给城市智慧供热管理平台;
3 应采用统一的标准通讯协议,符合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及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要求。
【条文说明】4.7.7 热用户室温是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数据挖掘、智能回归建筑热特性及热力站优化控制策略的必要参数,是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数据源。为避免干扰、保证数据可靠,室温采集装置应根据不同需求分别直接上传至城市智慧供热管理平台或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并根据需求实现城市平台和企业平台的数据共享。室温采集装置数据不应传输至设备厂家数据平台进行采集、转发。
4.7.8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分户智能终端设备至楼栋数据采集器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网络方式。
4.7.9 智能化终端系统的楼栋数据采集器(采集集中器)至上位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4G/5G/NB无线网络方式,且应符合信息传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部分条件较为特殊的环境,可采用局部通信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4.7.10 热力入口智能温度控制系统按管理方式分为集中控制系统和物联网控制系统,可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当采用室内温度控制时,居住建筑热力入户通过实时检测热用户室内温度与室内温度设定值进行比较,根据温度偏差调节调节阀开度;楼栋型热力入口通过实时检测热用户室内温度与室内温度平均值的设定值进行比较,根据温度平均值的设定值与实测温度的平均值的温度偏差调节调节阀开度。
2 当采用回水温度控制时,通过实时检测热力入口回水温度,并与其设定值进行比较,根据温度偏差调节调节阀开度;回水温度设定值可由操作人员或软件智能计算进行远程设定。
3 自动巡检管网内的各个回水环路的智能阀门开度,确定最不利环路。如果最不利回路的智能阀开度未达到系统给定的上限,则系统主动降低循环水泵频率。在降频的同时,智慧阀门会自动开大,使流经阀门的流量保持恒定。直到最不利环路的阀门开度达到上限,促使当前管网阻力为最低运行阻力。
4.7.11 热力入口智能控制系统执行过程应通过控制参数设定值与实际运行检测数据的偏差相比较,计算控制输出信号,并发送到调节阀执行器实施调节操作。
4.7.12 热力入口智能控制系统执行控制的间隔时间应根据热用户围护结构物理特性、室内系统末端散热装置类型、室内温度动态响应速度和系统控制策略确定,控制间隔时间宜为30min~60min。
4.8.1 通信设备应具备数据的非正常中断保护功能,电源中断或通信失败不应丢失内存数据,恢复后应能正常工作。
4.8.2 通信网络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通信网络信息安全等级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中的相关规定;
2 感知终端需采取安全的通信传输协议,确保身份、认证以及其他重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恶意攻击和泄露。
4.8.3 通信可靠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供热工程系统通讯能力应满足系统的最低要求,各级通信系统应实现在线监督、诊断,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稳定、畅通;
2 供热工程平台系统与各子系统数据通信的内容积格式应标准化、规范化,应满足实时性、可靠性要求,以确保系统获得所需数据的有效性;
3 供热工程平台系统与外部系统通信时,应结合系统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8.4 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应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5.1.1 室温采集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实时显示温度,测温准确度不低于0.5℃;
2 采样周期应小于或等于20分钟,数据上传周期应小于或等于1小时;
3 测温范围应为-20℃~40℃;
4 测温分辨率应为0.1℃;
5.1.2 室温采集器应具备防拆卸性能。
5.1.3 当采用插座形式时,应具有防护门,并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的有关规定;
5.1.4 室温采集器宜基于NB的传输方式。
5.1.5 室温采集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5.2.1 室温控制器应具有室温采集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池供电正常、显示内容正常且符合标准规定;
2 室温设定范围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控制温度范围:10~35℃;
3 温度调节步进:0.5℃;
4 屏幕应显示设定温度、当前室温温度等信息。
5.2.2 室温控制器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453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 14536.10的规定。
5.2.3 测温元件最大测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5℃, 传感器测温漂移不大于0.2℃/年。
5.3.1 智能阀应至少提供下列数据信息:
1 智能管网的位置信息,如智能阀门的经纬度位置坐标等;
2 智能阀编码,在管网系统中,单个智能阀应进行编码,且具有唯一的编码;
3 智能阀安装信息,如智能阀安装时间等;
4 智能阀产品本身的标识信息,如生产厂名(或简称)和商标、规格、主体材料等;
5 智能阀门类型,如球阀、调节阀等;
6 智能阀智能化功能信息,如智能阀开度、动作次数、动作速度、启闭扭矩等一个或多个数据信息。
5.3.2 智能阀应带有动力驱动装置,动力驱动装置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型阀门电动装置》GB/T 28270的规定。其结构尺寸、调节特性和流通能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供热用手动流量调节阀》CJ/T 25的有关规定。
5.3.3 智能阀应能实现网络连接控制,阀开度应根据数据管理系统远程指定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参数进行控制,宜采用同一、二级网供热系统中所有智能阀定周期同步调节模式,快速实现户间水力平衡或单元(楼栋)间水力平衡。
5.3.4 入口型智能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装设在室外检查井内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68;
2 具备电源条件时宜采用外部供电;采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寿命不宜低于5年,数据采集频率不宜低于30分钟一次、上传频率不宜低于60分钟一次;
3 设备间统一通讯方式:
有线方式:RS485接口,Modbus协议;
无线方式:NB-IoT、LoRa,ISM,频段2400-2483.7MHz;
4 具有等百分比流量调节特性,调节精度不低于1‰;
5 阀门全开时阻力不应大于2KPa;
6 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7 产品执行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阀体具有开度机械指针,产品断电时人员现场判断阀门开度状态;
8 具备物联网云平台控制功能;
9 阀体集成的温度传感器应满足:整体长期稳定性0.1%FS/年;精度等级±0.2℃;整体温度补偿 -10℃~70℃;
5.3.5 入户型智能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2 具备电源条件时宜采用外部供电;采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寿命不宜低于5年,数据采集频率不宜低于30分钟一次、上传频率不宜低于60分钟一次;
3 外部供电时户用物联网智能阀及热力入口边缘计算器连接宜采用有线方式,边缘计算器与云平台通讯方式应采用无线通讯;电池供电时宜采用无线通讯;
4 具有等百分比流量调节特性,调节精度不低于2‰;
5 应具备按照用户室温或回水温度自动控制和给定开度控制的功能;
6 阀门全开时阻力不应大于1KPa;
7 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8 具备物联网云平台控制功能;
9 阀体集成的温度传感器应满足:整体长期稳定性0.1%FS/年;精度等级±0.2℃;整体温度补偿 -10℃~70℃。
5.4.1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
5.4.2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的规定。
5.4.3 热量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应低于供热系统的设计压力,温度上限值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最高温度值。
【条文说明】5.4.3 在热量表进行承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均不小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因此,在热量表选型时,只要其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供热系统的工作压力,即可使热量表在压力上限条件下持续正常运行,也可满足供热系统进行压力试验时不被破坏。
分析众多生产厂家的热量表,其温度上限并不一致。同一厂家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其温度上限也有区别。所以,在选择热量表时在温度上应满足设计的规定。
5.4.4 热量表的常用流量应与供热系统设计流量的80%接近。设计文件应标明所选热量表的常用流量。若选用热量表的口径小于所接管道的管径时,应采用缩径措施,缩径范围不应超过两档。
【条文说明】5.4.4 热量表应按照流量选型,而不是按照连接管的管径选型。若按照流量选型后需变径时,变径不应低于两档,以减少严生的涡流和压损对水泵扬程选择的影响。
5.4.5 热力入口处的热量表在常用流量下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25KPa,户用热量表在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不宜大于10KPa。
【条文说明】5.4.5按照《热量表》GB/T 32224的要求,热量表在常用流量下运行时,允许压力损失不应大于0.025MPa,但是,通常住宅的户内设计流量均小于最小规格热量表的常用流量,因此,用常用流量下,允许压力损失不大于0.025MPa来要求户用热量表就失去意义了,调查发现,对于户内面积为100㎡左右的供热系统,其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均小于10KPa,故本规程对于设计流量小于热表常用流量的户用热量表,规定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不大于10KPa,对于热力站热量表仍然执行国标的要求。
5.4.6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户用热量表外,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回水管道上;
2 流量传感器水平或垂直的安装方式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
3 流量传感器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等于所选用热量表的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无法确定选用热表的具体要求时,流量传感器前、后安装直管段的长度,宜按不小于5倍和2倍管径的长度预留安装空间。
【条文说明】5.4.6 要求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其前后要设置直管段、避免安装在易出现涡流和气泡等位置,是为了保证热量表计量的准确度。从流体力学分析,保证流量传感器前、后直管段足够长度可使流经热量表的流体处于稳定流动状态。不同的流量传感器前、后直管段长度要求也不同。所以,其长度和安装方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确定。当供暖系统设计无法确定选用热表的具体要求时,流量传感器前、后应预留直管段的安装条件,调查表明,“前5D和后2D”的直管段空间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热表直管段的安装要求。
5.5.1 采集供热调节的相关运行参数,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将控制信息下发到调节阀执行器的装置。
5.5.2 数据采集器应能接收数据信息处理系统的指令,按设定周期自动对通断控制器、智能阀、楼栋热量表等的数据直接实时采集。采集最大周期不应大于分摊周期。
5.5.3 应具有现场显示各热用户的采暖信息(室温、供回水温度、分摊热量、通断时间等)以及楼栋热量表参数。具备现场显示、查询数据及故障信息等功能。
5.5.4 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数据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至少保持数据和时钟一个月。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并恢复正常存储功能。采集计算器应存储楼栋热量表、通断控制器、室温控制器的所有供热参数和热计量数据信息,符合热计量分摊数据本地存储以及可溯源的要求。
5.6.1 由在线排污型过滤器、压差控制阀和焊接球阀及压力和温度测量装置组合构成的一种集成装置。
5.6.2 适用于工业或民用建筑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
5.6.3 产品标准及主要性能,由厂家补充
5.7.1 焊接球阀为阀体采用一道或多道焊缝焊接成型的球阀,按照结构形式分为浮动式、椭圆形固定式、筒形固定式、球形固定式;按照流道,分为全径和缩径式。
5.7.2 应符合《城镇供热用焊接球阀》GB/T 37827的规定及以下规定:
1 阀体材质为碳钢、不锈钢材料,球体材料为不锈钢,阀杆采用不锈钢或合金钢材料加工制造;阀座密封圈为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阀杆密封件可采用O形橡胶圈密封或填料密封;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DN200的球阀宜采用固定式球阀结构,小于或等于DN150的球阀应采用浮动式球阀结构;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DN200的球阀应采用传动箱驱动,小于或等于DN150的球阀可采用手柄驱动,应有全开和全关的限位结构。
5.8.1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流量的手动调节阀门,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5.8.2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的规定。
5.8.3 静态平衡阀的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阀门两端的压差不应超出产品允许的压差范围;
2 当资用压头已知时,静态平衡阀的规格应根据阀门的设计流量及两端的压差选择确定;
3 当设计资料未知时,可选用与管道同径或小一号的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计算其所需的最小压差。
【条文说明】5.8.3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超过其允许的范围时,静态平衡阀将无法工作;
2 静态平衡阀在开度为50~100%时,其测量精度较高,因此,当资用压头已知时应根据设计流量及两端压差的确定其Kv值,并尽量选择开度在50%以上且符合安装条件的阀门。
3 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照静态阀两端压差不小于3kPa进行选择计算。其中3kPa是能够调试静态阀的最小测量压降,低于3kPa就意味着阀门选择过大。
5.8.4 静态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前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5 倍管径、阀后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 2 倍管径。
【条文说明】5.8.4 在《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2012和《管道阀门选用与安装》07K201中,对静态平衡阀的安装均有直管段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热网平衡调节过程中压力值的测量精度,因此,应尽可能保证其直管段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当静态平衡阀的接口口径与入户管的管径不一致时,变径接头不应设置的要求的直管段内。
5.9.1 采用直通方式过滤,具有排污及反冲洗时无需关停设备功能的水过滤器。
5.9.2 在线排污型过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GB/T 26114的相关规定。
5.9.3 过滤器滤网规格宜为40目~60目;阻力不大于??Pa。
5.10.1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
5.10.2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的规定。
5.10.3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规格应根据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作用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前后的压力不应大于其工作压力,且应符合下表规定;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工作压差范围
序号 | 规格 | 工作压差范围MPa |
1 | DN15~DN25 | 0.02~0.2 |
2 | DN32~DN100 | 0.03~0.3 |
3 | DN125~DN350 | 0.04~0.4 |
2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所控制的水环路计算阻力(压差)应在其控制压差范围内,且应符合下表 的规定;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控制压差范围
序号 | 规格 | 工作压差范围MPa |
1 | DN15~DN25 | 0.01~0.05 |
2 | DN32~DN100 | 0.02~0.10 |
3 | DN125~DN350 | 0.03~0.15 |
3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设计压降宜为其所控制环路计算阻力的 0.3倍~0.6 倍;
4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口径与其所安装的管道口径差不宜大于两级。
5.11.1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适用于民用建筑散热器供暖系统中,与采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由阀头和阀体组成,通过其阀头温感包感应环境温度驱动阀体动作,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的恒温控制和自主调节。
5.11.2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的规定。
5.11.3 温度设定器设定范围应满足下列规定:
1、最大设定温度不应大于28℃;
2、最小设定温度范围应为5~16℃;
3、工作介质温度:4~95℃。
5.11.4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恒温控制阀,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恒温控制阀;
2 恒温控制阀的阀头和温包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感应室温并便于调节。温包内置式恒温控制阀应水平安装,暗装散热器应匹配温包外置式或远程调控式恒温控制阀;
3 工程竣工之前,恒温控制阀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阻力预设定和温度限定工作。
【条文说明】5.11.4 恒温控制阀一定是自动控温的产品,不能用手动阀门替代。因为室温调控节能分为自动恒温控制的利用自由热节能和人为主动调温的行为节能两部分,行为节能的节能潜力还有待商榷和验证,自动恒温的节能潜力比较重要和突出,而手动阀门达不到这样的节能效果。如果建设工程中要求使用恒温控制阀,那么一定要用自动温控的合格产品。
5.12.1 街区热水供热管网采用直埋敷设时,管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工作管采用钢管时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的要求;
2 当工作管采用塑料管时,设计压力不应大于1.0MPa、设计温度不应大于75℃,并应符合行业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发泡预制直埋保温复合塑料管》CJ/T 480或《城镇供热直埋保温塑料管道技术标准》T/CDHA 501的要求。
5.12.2 街区热水供热管网采用架空或地沟敷设时,工作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电弧焊或高频焊焊接钢管,并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要求。
5.12.3 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采用热镀锌钢管时,管道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要求,热镀锌层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要求。
【条文说明】5.12.3 按照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规定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考虑到非镀锌钢管、冷镀锌钢管易锈蚀,影响热计量温控器具的使用,禁止在建筑物内采暖系统使用。
5.12.4 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采用塑料管时,应采用具有阻氧特性的管材,其类型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系统水质要求、材料供应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和投资费用等因素确定。
6.1.1 本章适用于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 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6.1.2 供暖保温管道及附件,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或直接埋地时,均属于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且应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照相以便追溯。
6.1.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检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6.1.3的规定。(50411 3.4.3)
表6.1.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2~15 | 2 | 151~280 | 13 |
16~25 | 3 | 281~500 | 20 |
26~90 | 5 | 501~1200 | 32 |
91~150 | 8 | 1201~3200 | 50 |
6.1.3 供热智能热网及终端安装完成后应配合供热监控系统、热源及热力站自控系统进行整体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总体验收。
【条文说明】6.1.3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实施阶段应重点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及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直接采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应检查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监测控制功能、能源计量功能,通过系统试运行进行调试和验证,完成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
6.1.4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6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7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8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6.1.5 其他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正确,工作环境应符合仪表运行环境要求;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3 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能够对热量分配系统进行调试,且数据显示应正常;
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安装位置的电磁干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1.6 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尚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及《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 8375的有关条文要求。
6.2.1 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工程使用的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1 供暖系统中散热设备的散热量和金属热强度以及热计量装置、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技术性能,是供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在上述产品进场时,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明。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有关规定。涉及系统集成的部分,施工单位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软件测试大纲(预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行工厂见证测试,重点测试接口的兼容性,保证接口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另一方。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对照安装使用说明书,核查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对照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核查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6.2.2 供热管道及配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根据系统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2 除污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管网冲洗后应清除内部污物;
3 检查井室、用户入口处管道布置应便于操作及维修,支、吊、托架稳固,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2 1 在热水采暖的室外管网中,特别是枝状管网,装设平衡阀或调节阀已成为各用户之间压力平衡的重要手段。本条规定,施工与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调试。
2 采暖用户入口装置设于室外者很多。用户入口装置及检查应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以方便操作与维修。
3 为保证过滤效果,并及时清除脏物。
6.2.3 供热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检,复检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条文说明】6.2.3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主要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节能效果。
在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6.2.4 供暖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6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6.2.5 供暖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5处。
6.2.6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6 规定了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这是国家有关节能标准所要求的,是供暖系统实现节能运行的关键和根本。
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供暖系统,对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检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
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作为判定依据。
6.2.7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7 在实际工程中,有很多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只有总开关阀门和旁通阀门,却没有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楼栋热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入口装置;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入口装置,但空间狭窄,过滤器和阀门无法操作、热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很难观察读取。常常是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起不到过滤、楼栋热计量及调节水力平衡等功能,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并作出规定进行全数检查。
6.2.8 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8 室内供暖系统的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而设计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为保证室内供暖效果,防止温控装置和热量表等的堵塞,并掌握室内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另外,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要符合设计要求,并且便于观察和操作。
6.2.9 户用热量表的技术性能核查应采用分量核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核查标准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分检定,且测量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核查表的测量准确度等级;
2 现场运行核查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执行;
3 被核查热量表的温度误差大于所设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或被核查热量表的供回水平均温度差大于0.2℃时,应进行离线检定或校准;
4 检定或校准误差不符合要求的户用热量表,应进行维护或更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6.2.10 温度面积法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所有房间内均应设室温采集器;
2 同一栋建筑物内,室温采集器设置位置应一致;
3 所核查用户每个房间的室温采集器设置位置及数量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6.2.11 通断时间面积法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所规定:
1 同一栋楼内,室温控制器安装位置应统一;
2 户内散热末端不应设置分室或分区控温装置;
3 所核查用户室温控制器安装位置、末端控温装置的情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6.2.12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条文说明】6.2.12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又称温控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道上,它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用户可根据对室温高低的要求,调节并设定室温。散热器恒温阀阀头如果垂直安装或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恒温阀将不能真实反映出室内温度,也就不能及时调节进入散热器的水流量,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恒温阀应具有人工调节和设定室内温度的功能,并通过感应室温自动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自动恒定。对于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则必须采用外置式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6.2.13 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6.1.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10台应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13 现场传感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的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效果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6.2.14 供热智能热网及终端应配合供热监控系统、热源及热力站自控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120h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14 在试运行中,应对各监测控制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测控制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15 能耗监测计量装置的数据远传功能应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检验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核对,观察检查,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6 应对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的可靠性、实时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
5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
6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
7 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8 人机界面可视化功能。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上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2.16 本条所列的系统性能检测是监测与控制系统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证。本部分检测内容一般已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中完成,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验收时,以复核已有的检测结果为主。
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根据系统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6.2.17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软硬件设备安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记录;
2 软硬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3 系统试运行记录;
4 设计变更审核记录。
6.2.18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完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 竣工图纸;
3 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4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5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6 其他文件。
6.3.1 集中供热系统应在下述阶段进行水压试验:
1 隐蔽管道验收前;
2 系统安装完毕后。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3.1 水压试验方法、试验压力、检查方法等应符合设计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的规定。
6.3.2 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对共用立管冲洗时应关闭各户内系统入口装置处的阀门,同时打开共用立管旁通管上的阀门;对二级网系统冲洗时,应关闭各热力入口处的阀门,同时打开二级网系统旁通管上的阀门。冲洗水压力不得高于工作压力。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进水口与出水口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不得少于5处。
【条文说明】6.3.2 为保证系统内部清洁,防止沙粒、焊渣等积存在系统内,从而影响热媒的正常流动或堵塞计量仪表、阀门,最终影响供热质量,本条规定了系统冲洗的流速及合格标准。
6.3.3 系统冲洗合格后,在运行初期应清除所有过滤器或除污器内的杂物,必要时更换滤网,并将残留于系统内部的水分清除干净。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3.3 本条保证了供热系统的冲洗质量和安全运行。这不仅是为了防腐,而且散热器等设备中存水,在不运行时,在北方地区极易因内部结冰而损坏。
6.4.1 调试前应制订调试方案。
6.4.2 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装置自身功能的调试、本地监控功能调试;
2 监控平台硬件、软件调试;
3 信息网络调试;
4 智能化系统联网联机系统调试。
6.4.3 联网联机系统调试时应对供热系统智能化功能逐项进行调试,完成后应进行性能测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调试过程中应定期对软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配置参数、系统镜像;备份文件应保存于独立的存储设备。
6.4.5 调试过程中应对数据采集情况进行核对。
6.4.6 调试过程中应对设备上线情况进行核对,且设备内数据可在系统内正常显示。
6.4.7热量表调试与封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贸易结算的热量表出厂时应有有效的封印保护。安装前应由天津市法定技术计量机构或其依法投权的专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加贴强检标志;
2 供热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合格后,应对热量表远传抄表系统进行调试;
3 调试时应将热量表前后的关断阀门完全开启,同时检查热量表的运行是否正常;
4 调试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温度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处和流量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处进行封印;
5 热量表上应设分户标识,标识应正确、清晰、牢固。
【条文说明】6.4.7 对热量表的调试要求
2热量表调试应与远传抄表系统同时进行;
4对温度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处和流量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处进行封印,是为了易于发现温度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人为移动或更换;
5热量表上设置的分户标识,宜采用防水标牌或标签方式,应与管道井分户标识相对应,保证长期不退色、不脱落、不变形。维修或更换热量表后,标签应进行恢复,避免串户问题发生。
6.4.8热量表远传抄表系统调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试前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准备工程调试前的资料;
2)准备调试工具、材料;
3)工程调试前应检查的内容:工程实际与施工方案中设备安装位置核实;施工方案中数据库与工程实际房号核实;抽检系统线标、接线是否符合安装规范。
2 通讯调试
用测试设备在主站总线上对所有热量表进行巡检,若有通讯失败的部分,必须将其恢复,直至全区巡检正常。
3 主站管理软件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察管理微机的配置是否符合系统要求;
2)设置开机密码;
3)安装管理软件与数据库,并设置巡检时间,观察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4 设备调试与故障处理
查询设备状态,记录故障设备,并对热量表故障、信道断路或短路故障、集中器(或采集器)故障等情况进行现场处理。
【条文说明】6.4.8对远传抄表系统的调试要求。
6.4.9 供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季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行和水力平衡调试。
【条文说明】6.4.9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的规定,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使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并达到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系统应在供暖期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行和调试。工程竣工如果是在非供暖期或虽然在供暖期却还不具备热源条件时,应对系统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但是,这种水压试验,并不代表系统已达到平衡,不能保证供暖房间的室内温度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供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季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行和水力平衡调试。
系统与热源的联合试运行和调试,一方面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另一力面也有利手发现并整改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性能走你在的问题,保证某統的設滿足节能要求,为计量供热工作美定基础。
6.4.10 智能化系统和集中供热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120h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行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11 供热系统的试运行和调试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4.12 水力平衡调试完成后,应由第三方单位进行水力平衡度检测,并形成水力平衡度检测报告。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水力平衡调试报告,各热力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应为0.9~1.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6.4.12 水力平衡调试能够反映供热系统在设计工况下各热用户的热平衡性,是判定系统是否合理运行的重要标准。数值范围的确定是结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并通过模拟计算得出,满足供暖标准的要求。
水力平衡调试报告宜包含供热系统基本信息、现场调试过程、调试前后各热力入口流量、典型房间24小时室内温度测温记录、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其中,供热系统基本信息包括系统设计参数、设备列表、系统分区、室外二级管网分布图、末端形式、供热站系统水压图、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热单位等信息;现场调试过程应包含调试方法、调试设备、现场调试照片、系统调试前后各热力入口流量变化情况和典型房间24小时室内温度测试记录,并汇总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结构完整的水力平衡调试报告。此外,应在报告附件中提供采用的现场调试设备的计量鉴定证书复印件,且确保在有效期内。
根据河北省供热工程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建设单位不具备系统调试的资质,为保证工程质量及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系统适应计量供热的要求,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形成水力平衡调试报告。
6.5.1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完成系统试运行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施工、监理、设计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加,验收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管道和设备上安装的计量、控制等装置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完毕,且安装应牢固,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卡具的强度、刚度、间距应满足使用和观感要求;
2 计量、控制等装置的各项功能应工作正常,操作灵活、方便;
3 在严密性试验压力下,系统所有接口、配件等应严密、无渗漏;
4 管道、设备的防腐、保温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 竣工图纸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6.5.1 本条明确了住宅计量供热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参加单位及验收时应核查的内容。
6.5.2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分项工程应按表6.5.2进行划分:
表 6.5.2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分项工程表
序号 | 分项工程 |
1 | 户内系统安装 |
2 | 建筑物内系统安装 |
3 | 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 |
4 | 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 |
5 | 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
【条文说明】6.5.2 本条明确了住宅计量供热子分部工程包含的分项工程名称。
6.5.3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合格。
【条文说明】6.5.3 本条是对住宅计量供热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一致。
6.5.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条文说明】6.5.4 本条明确规定了住宅计量供热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6.5.5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系统水力平衡调试、节能性能检测应合格,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6.5.5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住宅计量供热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6.5.6 竣工质量验收时,应核查以下质量控制资料:
1 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
2 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 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冲洗记录、系统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6 软件验收测试报告、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 用户手册、系统运行维护手册等;
8 已完成的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6.5.6 本条明确规定了竣工质量验收时应整理齐全的工程资料。验收中,应对这些资料进行核查。
6.5.7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标准E。
【条文说明】6.5.7 本条明确规定了住宅计量供热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时使用的表格。
6.5.8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验收手续,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6.6.1 集中供热工程移交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共同进行。
【条文说明】6.6.1 本条明确移交验收时应参加的单位。
6.6.2 移交验收应在集中供热供热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并正常运行两个供暖期的基础上进行。
【条文说明】6.6.2 本条明确移交验收的前提条件。
6.6.3 集中供热供热工程移交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合格。
【条文说明】6.6.3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和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2009,本条规定了住宅计量供热工程移交验收前,对供热系统应进行节能性能检测,检测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3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4供热系统补水率;
5室外管网的热损失率。
6.6.4 移交验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观感检查;
2 核查资料并移交,主要包括:
1)竣工图纸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2)工程维修、整改记录。
【条文说明】6.6.4 本条明确移交验收时应提供工程资料的内容。
6.6.5 移交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
7.1.1 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修订。
【条文说明】7.1.1 随着城镇供热系统的发展,为了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手册是十分必要的,并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将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而供热质量的提高、供热设施的完善,也需要不断定期修订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7.1.2 应建立运行维护制度、运行检验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热计量系统的维护、检验和管理。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掌握供热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指标及要求,并应定期培训,应记录运行维护内容。
【条文说明】7.1.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定期培训对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有关规章制度修订或系统工艺改变、设备更新等情况下,要即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1.3 应建立完备的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智能化设备档案和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
1 智能终端系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数量、生产厂家、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及最近检定日期、状态(合格、准用、停用等)、服务联系电话;
2 计量器具型号、品牌、产品合格证、有效计量周期、首检及周期性检定证书、服务联系电话及运行检验记录等;
3 热分摊装置的合格证书、说明书及运行检验记录;
4 温控调节阀门的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书:
5 热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图;
6 调节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图;
7 热计量系统通讯协议;
8 仪表维保协议;
9 热计量系统的其它技术文件。
7.1.4 供热企业应保障供热设备完好、系统调节控制功能有效;应根据用户的用热需求,合理组织供热系统运行。
7.1.5 供热计量服务内容应包括技术条件、设备及软件供应、安装和调试、项目组织、现场管理、技术培训、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年限、费用)以及责任划分与赔偿等,还应包括热费计算、账单处理、咨询答疑和用户宣传等服务内容。
7.1.6 系统、设备的登录密码应有专人管理;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的用户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码长度不应少于8位;
2 密码宜为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的组合;
3 多台服务器之间、多个软件之间不得使用完全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组合。
7.1.7 服务器、工作站应安装防病毒软件,且始终处于启用状态。
7.1.8 供热企业对智能化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T 51314、《信息技术 大数据 系统运维和管理功能要求》GB/T 38633、《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 的有关规定。
7.1.9 供热企业应适时对智能化设备进行升级,保证智能化设备的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
7.2.1 供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对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进行运行核查的设备;
2 应制定热量结算表的检定计划,按期送检;
3 应制定运行核查计划,并按核查计划对热计量装置进行运行核查;
4 应定期分析、比较供热计量数据,保证供热计量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5 应经常检查供热计量装置电池的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换电池;
6 应定期检查水力平衡阀、压差控制阀、室内温控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工作,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阀门或温控装置;
7 应定期清洗楼栋热力入口处和每户热力入口处的过滤器。
7.2.2 不应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
7.2.3 运行管理人员应在供热运行期间按制度定期对智能化系统进行巡检,及时排除影响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的各种故障隐患。
7.2.4 对上传数据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及时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
7.2.5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7.2.6 应实时监控智能化供热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7.2.7 应按时记录保存以下运行纪录:
1 结算点热量表在供暖期间每日零时的读表数据;
2 热分摊装置在供暖期间每日零时的分摊数据;
3 热源和热力站计量测量装置和控制装置的运行记录。
7.2.8 热量表应定期检查维护,主要内容如下:
1 热表外观应正常,铅封应未被破坏;
2 热量表连接管道和法兰不应漏水;
3 热量表的功能应正常,没有故障信息;
4 热量表读表数据应合理;
5 远传抄表系统中的热量表地址、用户编号和数值应与现场一致;
6 热量表的安装环境应符合要求;
7 热量表电源为电池时,应定期检查电池电量,提前准备更换电池,废旧电池的处理应考虑环保要求;
8 热量表温度传感器的电缆不应剪断或者拼接使用;
9 无法正常工作的热量表应立即更换,更换前应查明故障原因。
7.2.9 热计量运行数据的采集应满足下述要求:
1 远程读取的热计量数据,应由专人对集中抄表系统的维护管理,对抄表中发现的计量装置故障、抄表差错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2 应定期对远程抄表数据与现场仪表校核,校核周期不应超过一个采暖期;
3 应定时对数据备份,热计量数据不应更改;
4 手抄的热计量数据应有记录人的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对记录内容负责;
5 热计量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应遗失和受损;
6 热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期间,热计量数据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并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确认。
7.2.10 应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送达账单,告知用户的用热量和热费情况,宜开通网上查询系统。
7.2.11 当热用户对计量结果质疑时,供用热双方应一起到现场检查计量装置、分析原因,如不能消除质疑,可申请仲裁。
7.2.12 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计量不准确时,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商定处理措施。修复或者更换供热计量装置期间应保障用户采暖。
7.2.13 供热单位应结合抄表加强对热计量装置的遥检,发现故障时应记录故障信息、填写记录,并通知生产销售单位,更换热计量装置前应查明故障原因。7天内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将故障情况和替代结算方式告知用户。
7.2.14 供热单位应根据计量数据,统计分析供热能耗,总结运行管理经验,调整运行工况,实现按需供热。
7.3.1 温度、压力等仪表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定期进行检定与校准。
7.3.2 定期对智能化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且不限于:硬件、软件运行状态、数据连接、服务器可靠性、网络质量、数据质量。
7.3.3 应建立智能化设备运行状态台账。
7.3.4 应定期进行病毒查杀和恶意软件查杀操作;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补丁程序。
7.3.5 供热企业应对运行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7.3.6 供热管网应定期巡检,对传感器设备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定期核查,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检测并处理。停止运行的热水供热管网宜进行湿保护。
【条文说明】7.3.6 夏季做好防汛检查工作;冬季做好防冻检查工作,避免架空管道放风阀因存在积水而冻裂。供热管道停用期间,如不采取保护措施,空气就会进入系统内部,使管道内部遭受溶解氧的腐蚀。停止运行的供热管网要保证系统充满水,进行湿保护。
7.3.7 智能供热热网及智能终端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维护检修前应编制检修方案,并应制定检修质量标准。维护、检修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7.3.7 维护、检修工作人员需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以保证维护、检修质量。
7.3.8 热源及热力站的调节控制装置、用户室温的调节控制装置应定期检查,出现故障的装置应及时维修更换。
7.3.9 运行管理人员应依据热量结算表的计量结果,分析实施热计量的供热系统、建筑物及用户用热量数据的变化规律,对出现异常计量数据的热计量装置,应进行运行核查。
7.3.10 在每个供暖期开始前,应对供热计量系统冲洗排污;在非供暖期间,应对供热系统满水保养:补水软化处理和系统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的要求。
7.4.1 集中供热二级管网系统的应急预案应根据计量仪表和调控设备可能出现的突发故障制订,应包括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故障应急处理措施、分户计量应急处理措施和调控设备的故障应急处理措施。
7.4.2 当热量结算点处的热量表出现放障时,应及时到现场排除故障。
7.4.3 因热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一定维修期才能继续进行热量结算的,供热单位应将故障情况和替代结算方式告知用户。
7.4.4 当调控设备出现故障时,供热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附图A-1 保温管道穿墙防水做法示意图
注:1 穿墙处的保温管为预制保温管;
2 本示意图为柔性防水套管的做法,刚性防水套管的穿墙保温管外径与柔性防水套管的管径相同;
3 图中1~5为方式套管个部件的名称,其规格可参见《防水套管》02S404图集;
4 当过墙管道的公称直径为DN0时,防水套管的公称直径应为下表中的DNg。
穿墙管公称直径DN0 | 穿墙管外径(mm)D | 预制穿墙保温管外径 (mm)D1 | 防水套管公称直径DNg |
50 | 60 | 133 | 125 |
65 | 76 | 159 | 150 |
80 | 89 | 219 | 200 |
100 | 108 | 219 | 200 |
125 | 133 | 273 | 250 |
150 | 159 | 273 | 250 |
200 | 219 | 325 | 300 |
250 | 273 | 426 | 400 |
300 | 325 | 426 | 400 |
350 | 377 | 480 | 450 |
附录B 热力入口(天津 附录C)
C.0.1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可用于不同供暖需求、不同用热规律的建筑物。
C.0.2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分时分区按需供热功能、防冻保护功能、全自动调节功能、手动调节功能、多时段功能、故障保护功能和通信功能。
D.0.1 流量核查标准表应具有2路流量测量通道,流量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如图D.0.1。流量核查标准表上游的直管段应大于管道直径的10倍,流量核查标准表下游的直管段应大于管道直径的5倍。
D.0.2 流量运行核查时间不得少于30min,被核查用户的流量应等于设置在上下游测点处的流量核查标准表检测的流量差。
D.0.3 被核查的热量表的配对温度传感器应插入同一便携式恒温槽中,恒温槽温度波动度不应超过士0.2℃,核查温度分别取为30℃±1℃和50℃±1℃。
D.0.4 水温稳定后开始读数,并应先读取供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然后读取回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运行核查不得少于2个读数循环。
D.0.5 供暖立管两侧连接多个用户时应分别检测,并应先对其中一个被检用户进行检测,然后再分别对其余用户进行检测。
D.0.6 检测时,将两个测点间除被检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入口阀门关闭,分别记录流过测点C、测点C.处流量核查标准表的流量和流过被检热量表的流量。
D.0.7 流量核查应连续核查30min,被核查用户的流量等于设置在测点2处的流量核查标准仪表检测的流量减去设置在测点1处的流量核查标准仪表检测的流量。
E.0.1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E.0.1的规定填写。
表A.0.1 住宅计量供热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
施工单位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签字 | 备注 | |
1 | 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 | ||||
2 | 建筑物内系统安装 | ||||
3 | 户内系统安装 | ||||
4 | 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 | ||||
5 | 系统试运行及调试 | ||||
质量控制资料 | |||||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 |||||
验收结论 | |||||
有 关 单 位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E.0.2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E.0.2的规定填写。
表 E.0.2 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量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序号 | 检验批部位、区段、系统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施工单位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检查结:
监理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E.0.3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物表A.0.3的规定填写。
表 E.0.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 | |||||
施工单位 | 专业工长 | 项目经理 | |||||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 |||||||
验收规范规定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
主控项目 | 1 | 第 条 | |||||
2 | 第 条 | ||||||
3 | 第 条 | ||||||
4 | 第 条 | ||||||
5 | 第 条 | ||||||
6 | 第 条 | ||||||
7 | 第 条 | ||||||
一般项目 | 1 | 第 条 | |||||
2 | 第 条 | ||||||
3 | 第 条 | ||||||
4 | 第 条 | ||||||
施工单位 检查结果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检查结果 | 监理工程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 建设单位: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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