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17日向我机关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了虚假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和完税证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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