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照明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福建**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厅申请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下列非注册人员个人设计业绩不属实:
1. 刘**(370811**********64)个人设计业绩:“西山(西关古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亮化工程设计”。
2. 王*(350322**********33)个人设计业绩:“宝德时代蓝湾三期功能照明工程”。
3. 赖**(350302**********60)、黄**(350783**********26)、陈**(350302**********13)、成**(350102**********34)等4人的个人设计业绩:“市区“一河两岸”夜景修复提升改造(梅列大桥)”。
4. 严**(350121**********11)个人设计业绩:“福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夜景照明工程设计”。
5. 曾*(350824**********70)个人设计业绩:“柘荣县县委县政府夜景灯光改造工程设计”。
6. 王**(350582**********53)个人设计业绩:“世邦清水湾三期夜景照明工程设计”。
7. 陈**(350302**********13)个人设计业绩:“安溪世邦清水湾三期V20#22#23#25#26#27#28#29#30#31#32#33#夜景照明设计”。
8. 王**(350582**********53)、陈**(350302**********13)等2人的个人设计业绩:“金峰开发区金塘路(桩号K0+000-K7+701.715)--道路照明工程”。
以上事实有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结论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2023年3月13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3〕3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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