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严从快查处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要求
(一)事故报送程序。各级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将事故信息逐级报送到省厅。事故信息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并加盖单位公章,事发紧急且无条件实施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送,并在具备书面报送条件后第一时间完成书面方式报送。住建部门按上述要求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简称系统)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报送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报告。各级住建部门事故上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事故各级上报时限应在1小时以内,重特大事故各级上报时限应在30分钟以内。各单位、各级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三)事故报送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项目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强化事故应急和处置措施
(一)做好前期处置。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掌握事故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二)严格事故查处。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厅事故督办和“一案四查”的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在省内所有在建项目应停工自查,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事故所在地市(州)级住建部门要对事故项目市场行为和监理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施工企业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程序,并及时向省厅反馈检查复核结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或经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省厅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强化防范整改。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要督促事故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防范整改“三个一”措施,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开展一次约谈,企业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企业所有承建项目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暂扣期满前10天,向其注册所在地市(州)级住建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各地要切实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资源管理,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处置时效。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及时传递事故调查结果。各地住建部门要保持与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填报事故调查结果,上传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确保事故处置工作时效性。
(三)建立安全复核联络机制。各市(州)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事故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省质安总站。
联系人:蔡济
联系电话:027-6712097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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