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是因违反工程发承包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执业规定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等问题被投诉举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涉水工程、涉隧道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整治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承包违法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
(三)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为:未依法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四)违规结算支付工程款和收取保证金行为:不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结算或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违规收取或不返退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其他涉企保证金等。
(五)违规履职执业行为: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执业章、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等。
三、行动安排
整治行动自7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自查自纠、检查整治、督导检查等3个阶段协调推进。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级以上市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项目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开展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自纠。
1.全面开展自查整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和《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材料目录及自查检查要点》(附件1),开展建筑市场行为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要主动整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切实整改、真改实改。
2.整理形成备检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照《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材料目录及自查检查要点》(附件1)所列材料清单,将相关工程管理资料妥善存放于施工现场并动态更新。
3.梳理公开发承包关系。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核实项目发承包行为,梳理形成《在建项目发承包信息公示表》(附件2),在张贴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旁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开并动态更新,就项目的发承包行为公开接受相关企业、人员的监督。
4.报告自查自纠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各参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整理形成《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自查报告》(附件3),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确认后,于7月31日前报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二)检查整治阶段。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要求,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原则上,开展整治行动期间进行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在建项目总数的10%;对年内未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开展一次或以上非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查实的线索问题,依法督促整改和查处。
1.开展现场检查。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在建项目,优先选择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组织检查人员对相关项目一并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现场检查。要根据项目实际,在施工现场检查时有针对性地查阅备检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核实项目的合同关系和项目自查报告情况,全面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非现场检查。对重点整治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采取不赴施工现场查阅资料、问询人员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材料目录及自查检查要点》(附件1)所列材料,统筹开展建筑市场行为非现场检查,检查后及时退回相关材料。视检查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对项目补充开展现场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领导带队督导等方式,压实县(区)属地责任,落实项目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检查整治要求,督促县(区)有关主管部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赴部分地市进行现场督导,并组织专业机构抽取若干项目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部署推进。加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有利于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对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计划,周密部署,协调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完善闭环处置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通过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教育、案例剖析,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建筑市场行为相关规定、检查要点、执法要求,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检查执法中,要注意综合查验施工合同、现场履职签字记录、实名制考勤记录、工程签证记录、会议签到、施工现场音视频记录、人员问询笔录、监理工作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有效发现、查实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问题线索闭环处置机制,将检查或收到的线索问题形成清单,列单拉条,明确办理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依法惩处,问题整改不到位不销账、处罚不到位不销账。
(三)分类施策处理,惩教结合规范。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工程发承包、欠薪治理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时全面整改。对“未批先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违法承揽工程、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四)广泛宣传警示,营造整治声势。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整治行动,同步开展建筑市场普法工作,推动企业、从业人员知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熟悉建筑市场监管规定,自觉遵规守法。设立建筑市场行为投诉举报邮箱,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线索,并依法核实查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典型案例公开,于9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3个以上)本地区近两年来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等典型案例,以“点人点事点具体”标准,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营造整治声势。
(五)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属地责任。我厅将建议省安委办、省治欠办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纳入2023年度地市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内容,并适时对各地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参照省的做法将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纳入县(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内容,强化对县(区)有关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严肃处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落实监管职责的单位及人员。
请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每月10日前报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效汇总表》(附件4),于12月10日前加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附已曝光的典型案例)。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材料目录及自查检查要点
2.在建项目发承包信息公示表
3.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自查报告
4.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效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 |||
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材料目录及自查检查要点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供单位 | 自查检查要点 |
1 | 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 建设单位 | 1.检查合同关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约定是否合规。 |
2.检查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合规。 | |||
3.检查签署合同的单位是否与施工许可证载明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合同签署单位、社保费用缴纳单位、工资缴纳单位是否一致。 | |||
4.检查合同签署单位是否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 |||
5.检查施工范围、合同金额是否与施工许可证载明情况一致。 | |||
6.检查分包内容是否属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内容。 | |||
7.检查合同是否约定了人工费用金额或拨付比例,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依法应当约定的内容。 | |||
2 | 监理合同 | 建设单位 | 1.检查签署合同的单位是否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监理单位一致。 |
2.检查监理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签署单位、社保费用缴纳单位、工资缴纳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 |||
3 | 设计合同 | 建设单位 | 1.检查签署合同的单位是否与施工许可证载明设计单位一致。 |
2.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签署单位、社保费用缴纳单位、工资缴纳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 |||
4 |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 | 1.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情形。 |
5 | 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1.检查项目施工许可证是否过期。 |
2.检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与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员一致,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施工、设计、勘察、监理项目负责人情形。 | |||
3.检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范围、规模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致,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违规施工的工程。 | |||
6 | 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 建设单位 |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7 | 工程款拨付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 | 1.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拨付工程款。 |
2.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 | |||
8 | 其他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 | 建设单位 | 1.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支解发包情形。 |
2.检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情形。 | |||
3.检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名单是否齐全完整。 | |||
4. 检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主体(单位或个人)是否违法承揽工程。 | |||
9 | 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的文件 | 建设单位 | 1.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 |
2. 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未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也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内容。 | |||
10 | 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核文件 | 建设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是否合规。 |
2.检查工程款实际支付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规定(一般工程不低于60%;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
11 |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 | 建设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是否合规。 |
12 |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承揽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 |
2.对照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检查是否属于超资质许可承接工程。(承接范围可以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 |||
13 | 开工报审表或工程开工令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获施工许可证前违规开工情形。 |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负责人履职情况。 | |||
14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三方协议和开立证明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签署三方协议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15 | 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的银行代发流水)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
16 | 农民工实名登记清单(近三个月考勤表)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进场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形成登记清单。 |
2.检查考勤表中的农民工考勤人员是否与用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中名单一致。 | |||
17 | 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近三个月用工花名册)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的工人用工进行实际管理并形成管理台账。 |
2.检查考勤表中的农民工考勤人员是否与用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中名单一致。 | |||
18 | 各分包单位委托的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是否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
2.检查是否存在没有委托工资代发的单位。 | |||
3.检查项目所有施工分包单位名单是齐全。 | |||
19 | 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以及各分包单位提交,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近三个月)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
2.检查是否按月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 |||
3.检查是否存在没有委托工资代发的分包单位。 | |||
4.检查项目所有施工分包单位名单是齐全。 | |||
5.检查工资支付表是否经农民工本人签字。 | |||
20 | 向分包单位提供的代发工资凭证(近三个月)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
2.检查各分包单位是否都支付了工人工资。 | |||
3.检查是否存在没有委托工资代发的单位。 | |||
4.检查项目所有分包单位名单是齐全。 | |||
21 | 工资保证金证明(或免于缴存证明)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
22 |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图片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 |
2.检查项目所有分包单位名单是齐全。 | |||
3.检查维权信息告示牌是否设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 |||
4.检查维权告示牌内容要素是否齐全。 | |||
23 | 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文件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是否依法设立了管理机构。 |
2.核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核实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
24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机构人员配置表,如发生变化的需同时提供相关手续文件)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确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核实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25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近三个月)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四类负责人以及劳资专管员是否到岗履职。 |
26 | 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建造师注册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
27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
28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安全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项目安全负责人是否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
29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质量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30 | 劳资专管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劳资专管员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31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履职情况,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
32 | 专项施工方案(超过3个的,提供近期的3个)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履职情况,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
33 | 项目发承包信息公示表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所有分包单位名单是齐全。 |
34 | 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承揽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 |
2.对照企业签署的施工合同,检查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属于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承接范围可以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等) | |||
35 | 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本项目的施工合同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分包内容是否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内容。 |
2.对照分包规模、技术要求和承包单位资质,检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属于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36 | 专业承包单位所招用工人实名制清单(近三个月用工花名册)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对所招用的工人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
2.检查用工花名册中专业承包单位招用工人名单是否与考勤表、工资支付表中名单一致。 | |||
37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文件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是否落实项目管理责任,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38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机构人员配置表) | 专业承包单位 | 1.核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核实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39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近三个月)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
40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41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42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项目安全负责人是否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 |||
43 | 有施工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专业承包单位 | 1.检查项目质量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44 | 劳务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劳务企业 | 1.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承揽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 |
45 | 劳务分包合同 | 劳务企业 | 1.对照分包的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的违法发承包行为。 |
46 | 劳务企业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工人实名制清单(近三个月用工花名册) | 劳务企业 | 1.检查劳务企业是否对所招用的工人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
2.检查用工花名册中劳务企业招用工人名单是否与考勤表、工资支付表中名单一致。 | |||
47 | 劳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劳务企业 | 检查劳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48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 设计单位 | 1.检查设计企业是否具有承揽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 |
49 | 设计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 设计单位 | 1.检查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属于设计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
50 | 设计交底会议签到记录 | 设计单位 | 1.检查设计单位是否履职开展设计交底,确定实际开展设计交底人员。 |
2.检查参加设计交底的施工单位人员名单,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有关负责人履职情况。 | |||
51 | 监理资质证书 | 监理单位 | 1.检查监理企业是否具有承揽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 |
52 | 监理日志(近半年) | 监理单位 | 1.查阅相关签名,检查施工进度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 |
53 | 监理例会纪要(近半年) | 监理单位 | 1.查阅相关签名,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 |
1.检查监理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履职情况。 | |||
54 | 监理项目部架构和花名册 | 监理单位 | 1.确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核实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55 | 监理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 监理单位 | 1.检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监理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2.检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
56 | 专业监理工程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件 | 监理单位 | 1.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本单位人员。 |
注:1.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或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的材料,在现场检查时应提供原件。电子证照类资料和其他材料,复印后盖单位或项目部章。 2.对于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可选择提供检查材料原件或盖单位公章(或项目部章)复印件。属地主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 3.依法无需聘请监理的项目,可不用提供有关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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