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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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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