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函〔2022〕67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编制了《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4月2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意见材料(纸质件或电子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3-63670655
电子邮箱:278342431@qq.com
邮 编:400014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7楼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2.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2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 任,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房屋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工程质量 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 项规定(试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 任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市
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记分管理。(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记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法定
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单位记 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发布记分结果。
市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负责实施具体记分工作(含异议处理)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单位行为记分 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被记分人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岗培中心负责被记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 作。
第四条【记分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相
关项目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时,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 责人实施记分管理。
第五条【记分周期】单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十二个月),
其中法定代表人记分按年度清零,项目负责人记分按记分周期滚 动累计。初次担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自担任 之日起纳入记分系统,以该自然年结束为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记分学习】对被记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应
参加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在线教育培训、或线下学习培训考试 等。
第二章 记分分值和标准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记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 设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 1 分。
(一)法定代表人未亲自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未设立质量安全专职部门的;
(三)未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对项 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
(四)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不满足要求,或未对记 分达到 12 分的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因工程质量安全原因,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记分】项目负责人或其负责项目存在附件 1 情形的,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分为 12 分、6 分、
3 分、1分等四种。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九条【记分实施】市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督促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过 程中,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设的项目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 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涉及不同项目或不同情形时,应当 累计记分。
市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在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负 责的项目存在附件 1 所列情形,实施现场记分。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在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 累计记分;同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整改到期后仍未 整改完成的,累计记分。
涉及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理决定后,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记 分。
第十条【记分程序】实施现场记分时,记分人员应不少于两
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记分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记分告知单》
(附件 2),并在记分完成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项目负责人拒绝在《项目负责人告知单》上签字,或项目负责人未在场的, 由同单位人员或该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人员见证签字,并将该次记分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涉及法定代表人记分的,应由项目负责人转送或通过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现场提出异议,在《记分告知 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记分公示和生效】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
记分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 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结果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 库中同步联动记录、实时更新,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 公示和发布。
第十二条【资料保存】记分人员应针对记分事项保留相关证
据,在影响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记载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记分实施单位保存,记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2 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复核程序】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当场或 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复核。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另派人员复核并回复《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 3)。
第十四条【结果处理】复核结果维持原记分分值及内容的,
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复核结果认为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记分自复核决定 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记分 12 分及以上处理】法定代表人在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时,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 30 日内, 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6 个学时。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记分 12 分以下处理】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分未达到 12 分的项目负责人,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 30 日内, 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 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主动销减记分。每学习两学时销减 1 分,每个项目负责人单个记分周期销减分值最多为 11 分。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 习教育。
学习时长对应销减分值未超过被记分分值的,剩余记分分值 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法定代表人或
项目负责人积极参与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受住房城乡建委 部门委托,承办质量安全观摩会、应急演练,参与抢险排危等活 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一)参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活动,视为网上学习 6 个学时;
(二)参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活动,视为网上学习 11 个学时。
第十八条【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 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并按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 励费用标准计取费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单个项目(同一施工许可)中半数及以上的单位(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达到“优良”,视为项目负责人网上学习 6 个学时,
视为法定代表人网上学习 2 个学时;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要求时,法定代表人学时可累计。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记分 12 分及以上处理】一个记分周期
内记分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线下学习培训, 学习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未参加学习培训的,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项目负责人参加线下学习培训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该记分 周期分值予以清零。考试不合格的,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 期。考试合格有关要求:
(一)记分达到 12 分不足 24 分的,考试分数需达到 70 分及以上;
(二)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考试分数需达到 90 分及以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行为公告】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及以上,拒不参加线下学习和考试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分达到 24 分及以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
到 12 分及以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限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24 分及以上,拒不参加线下学习和考试的;或在一个记
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36 分及以上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区域内其它项目再次担任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 应立即更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联动】法定代表人被记分达到 12 分后,拒
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学习的,对该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 在本市的其它项目,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工程建 设手续、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手续、质量安全评优、消防验收或备 案等工作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 日常质量安全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责任】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
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记分项目表
序号 | 分值 | 记分项目 |
1 |
记12 分情形 |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
3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4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被市住房城乡建委纳入督办 的。 | |
5 |
记 6 分情形 |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
6 |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
7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的。 | |
8 | 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 |
9 | 未取得合法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 |
10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11 | 明示或暗示施 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12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
13 | 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危大工程过程管理的,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 | |
14 | 未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 | |
16 | 两年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发群访事件的 | |
17 |
记 3 分情形 | 未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或未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的,或未对有重大修 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进行报审的。 |
18 |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
19 | 未督促落实监理“十不准”工作的。 | |
20 | 未设立工程创优奖励费用,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创优奖 励费用。 | |
21 | 未按规定组织已售商品房所有购房业主参与所购商品房 户内施工质量检查的。 | |
22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 | |
23 | 未落实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有关要求的。 | |
24 | 未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和管理,或未单独列 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的。 | |
25 | 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 | |
26 | 未组织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在建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 条件核查及验收工作。 | |
27 | 未按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 求,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检查的。 | |
28 | 未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应 急方案等的。 | |
29 | 两年质量保修期内对同一保修事项处理三次以上仍存在 质量问题的 | |
30 |
记 1 分情形 |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资格不满足要求的。 |
31 | 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 | |
32 | 未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 | |
33 | 未组织开展工程安全信息公示的。 | |
34 | 未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的。 | |
35 | 未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施工 现状资料的。 | |
36 | 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 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 | |
37 | 未按规定设置竣工铭牌的。 | |
38 | 未将质量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的。 |
附件 2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根据《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拟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分处理:
序号 | 违规行为 | 拟记分对象 | 拟扣分值 |
1 |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 ||
2 | |||
3 | |||
4 | |||
… |
注: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请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送达方式: (涉及法人记分时填写) 项目负责人签名: ;记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
我单位于 接到你提出的记分复核申请。经复核,处理意见如下:
记分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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