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经协商研究,在历年城市体检工作基础上,决定继续选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城市(见附件1,以下简称样本城市)开展2022年城市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体检是通过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对策措施,优化城市发展目标、补齐城市建设短板、解决“城市病”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深刻认识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城市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城市更新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通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建立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
(一)主要内容。从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方面建立城市体检指标体系(见附件2)。样本城市可以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老旧管网改造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城市体检内容。
(二)工作方式。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
1.城市自体检。样本城市政府是城市体检工作主体,通过开展自体检,摸清城市建设成效和问题短板,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体检结果。结合自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
2.第三方体检。我部组织技术团队对样本城市开展第三方体检,评价样本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及所在都市圈、城市群建设成效,总结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共性问题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增加省级样本城市数量并组织开展第三方体检。
3.社会满意度调查。城市自体检和第三方体检同步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我部组织技术团队对样本城市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分析群众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满意度,查找群众感受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调查结论和有关建议纳入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报告。
(三)工作步骤。
1.数据采集。城市体检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各部门各行业数据、互联网大数据、遥感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专项调查数据通过抽样方法采集。采集数据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1年12月31日。样本城市要明确各类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022年8月底前完成体检指标数据采集工作,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送我部,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城市体检指标数据采集工作并报送我部。
2.分析评价。各样本城市要对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中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城市病”问题治理成效,分析城市建设发展状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老旧管网改造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建设意见和建议。围绕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分析评价城市在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底线管控、提高效能、转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短板,为编制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更新项目提供现状分析和工作建议。
3.形成体检报告。样本城市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自体检报告,经城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底前统一报送我部。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城市自体检报告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送我部。第三方体检报告于11月底前完成编制。
4.平台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省级和市级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加强城市体检评估数据汇集、综合分析、监测预警和工作调度,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开发与城市更新相衔接的业务场景应用。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体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推动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体检方式、指标体系和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多部门多层级联动的体检工作机制,加快技术队伍建设,引导和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将城市体检工作覆盖到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我部将加大工作培训力度,定期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请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本省(区)及样本城市的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附件:1.2022年城市体检样本城市名单
2.2022年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2年城市体检样本城市名单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样本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市 |
2 | 天津 | 天津市 |
3 | 上海 | 上海市 |
4 | 重庆 | 重庆市 |
5 | 河北 | 石家庄市、唐山市 |
6 | 山西 | 太原市、晋城市 |
7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
8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大庆市 |
9 | 吉林 | 长春市、四平市 |
10 | 辽宁 | 沈阳市、大连市 |
11 | 山东 | 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 |
12 | 江苏 | 南京市、徐州市 |
13 | 安徽 | 合肥市、亳州市 |
14 | 浙江 | 杭州市、宁波市、衢州市 |
15 | 福建 | 厦门市、福州市 |
16 | 江西 | 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市 |
17 | 河南 | 郑州市、洛阳市 |
18 | 湖北 | 武汉市、黄石市 |
19 | 湖南 | 长沙市、常德市 |
20 | 广东 | 广州市、深圳市 |
21 | 广西 | 南宁市、柳州市 |
22 | 海南 | 海口市、三亚市 |
23 | 云南 | 昆明市、临沧市 |
24 | 贵州 | 贵阳市、安顺市 |
25 | 四川 | 成都市、遂宁市 |
26 | 西藏 | 拉萨市 |
27 | 陕西 | 西安市、延安市 |
28 | 甘肃 | 兰州市、白银市 |
29 | 宁夏 | 银川市、吴忠市 |
30 | 青海 | 西宁市 |
31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
附件2
2022年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目标 | 序号 | 指 标 | 解释 | 评价标准 | 数据分解 | 单位 |
一、生态宜居(19) | 1 | 区域开发强度(%) | 市辖区建成区面积,占市辖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 ≤30% | 1.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2.市辖区总面积 | 平方公里 | |||||
2 | 组团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规模不超过50平方公里的组团数,占规划建设组团数的百分比。组团指边界清晰、功能和服务设施完整、职住关系相对稳定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块。 | 10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不超过50平方公里的组团数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规划建设组团数 | 个 | |||||
3 | 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5万人的城市建设用地占比(%) | 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5万人的地段总占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百分比。 | ≤25%; 每年降低0.3-0.5个百分点 | 1.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5万人的地段占地面积(以社区为基本单元) | 平方公里 | |
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4 | 人口密度低于每平方公里0.7万人的城市建设用地占比(%) | 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密度低于每平方公里0.7万人的地段总占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百分比。 | ≤1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密度低于每平方公里0.7万人的地段占地面积(以社区为基本单元) | 平方公里 | |
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5 | 新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数量(栋) | 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新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数量。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 | 0栋 | 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已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数量 | 栋 | |
6 | 城市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内生态用地占比(%) | 市辖区内连续贯通的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内生态用地面积,占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面积的百分比。 | ≥80% | 1.市辖区建成区及其相邻地区确定的连续贯通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内的非建设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及其相邻地区确定的连续贯通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内的面积 | 平方公里 | |||||
7 | 生态、生活岸线占总岸线比例(%) | 市辖区内生态、生活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的百分比。 | ≥60% ; | 1.市辖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等涉及的生态、生活岸线长度 | 公里 | |
2.市辖区内涉及的河流、湖泊、海洋等水面岸线总长度 | 公里 | |||||
8 | 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 当年市辖区内竣工绿色建筑面积,占竣工建筑总面积的百分比。 | 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 | 1.当年市辖区内竣工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
2.当年市辖区内竣工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
9 | 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 | 当年市辖区内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百分比。 | 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 1.当年市辖区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
2.当年市辖区新建建筑总面积 | 万平方米 | |||||
10 |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 | 市辖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市辖区建成区居住用地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70% | 1.市辖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内(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市辖区建成区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总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11 |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内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米服务半径测算,其中,活动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400—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按照300米服务半径测算,其中,活动场地不少于150平米。 | ≥9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公园绿化活动场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园绿地包含不少于800平方米活动场地;400-5000平方米公园绿地包含不少于150平方米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总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12 | 新建、改建绿地中乡土适生植物应用占比(%) | 当年市辖区内新建改建绿地中应用乡土适生植物的面积占新建改建绿地面积的百分比。 | ≥80% | 1、当年市辖区内应用乡土适生植物的新建或改建绿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当年市辖区内新建或改建绿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13 |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次达标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达标点次,占监测点次的百分比。 | 夜间95%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达标点次 | 次数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次 | 次数 | |||||
14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百分比。 | ≥87.5% | 1.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 天 | |
2.全年总天数 | 天 | |||||
15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市辖区建成区内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考核断面中,达到或好于Ⅲ类水环境质量的断面数量,占考核断面总量的百分比。 | ≥85% | 1.市辖区建成区内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考核断面中,达到或好于Ⅲ类水环境质量的断面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总数量 | 个 | |||||
16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通过集中式和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的生活污染物量占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 ≥70% | 1.通过集中式和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的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产生的生活污染物量 | 万吨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产生的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 | 万吨 | |||||
17 | 再生水利用率(%)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占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量的百分比。 | 地级及以上城市≥25%;京津冀地区城市≥35%;黄河中下游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30% | 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 | 万吨 | |
2.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量 | 万吨 | |||||
18 |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可回收物回收量+焚烧处理量*焚烧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厨余垃圾处理量*厨余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卫生填埋处理量*卫生填埋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可回收物回收量+生活垃圾清运量)]*100% | ≥55%。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可回收物回收量 | 万吨 | |
2.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 | 万吨 | |||||
3.市辖区建成区内厨余垃圾处理量 | 万吨 | |||||
4.市辖区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量 | 万吨 | |||||
5.市辖区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清运量 | 万吨 | |||||
19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当年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中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量,占这三类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 每年提高2.5个百分点; 2025年≥50% | 1.当年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中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量 | 万吨 | |
2.当年市辖区建筑垃圾总量 | 万吨 | |||||
二、健康舒适(12) | 20 | 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达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的社区数量,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 ≥45% | 1.市辖区建成区内达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的社区数量 | 个 |
2.市辖区建成区社区总数 | 个 | |||||
21 | 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有便民超市、便利店、快递点等服务设施的社区数,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 ≥9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有便民超市、便利店、快递点等服务设施的社区数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社区总数 | 个 | |||||
22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建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数,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 ≥7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建有社区老年服务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数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社区总数 | 个 | |||||
23 |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建有符合标准的托育服务设施的社区,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 ≥6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建有符合标准的托育服务设施的社区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社区总数 | 个 | |||||
24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分担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百分比。 | ≥23% | 1.市辖区建成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 | 万人次 | |
2.市辖区建成区总门诊量 | 万人次 | |||||
25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 市辖区建成区内常住人口人均拥有的体育场地面积。 | ≥2.6平方米/人 | 1.市辖区建成区体育场地面积 | 万平方米 | |
2.市辖区建成区常住人口数 | 万人 | |||||
26 | 社区低碳能源设施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配备充电站(桩)、换电站、分布式能源站等低碳能源设施的社区数量,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 东北地区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 | 1.市辖区建成区配备充电站(桩)、换电站、分布式能源站等低碳能源设施的社区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社区总数 | 个 | |||||
27 | 新建住宅建筑密度超过30%的比例(%) | 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新建住宅建筑密度超过30%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全部新开发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密度是指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与所在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 ≤10% | 1.当年市辖区建成区新建住宅项目中,建筑密度超过30%的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当年市辖区建成区新开发居住用地总面积 | 平方公里 | |||||
28 |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占比(%) |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当年市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占需要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的百分比。 | 每年改造10% | 1.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
2.严寒寒冷地区市辖区建成区2000年以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夏热冬冷地区市辖区建成区2005年以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以2021年统计数为准) | 万平方米 | |||||
29 | 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强度同比降低(%) | 当年市辖区内既有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强度与上一年相比降低比例。能耗强度为建筑总能耗除以建筑总面积。 | 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 | 1.当年市辖区内既有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强度 | 千瓦时/平方米 | |
2.上一年度既有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强度 | 千瓦时/平方米 | |||||
30 | 既有住宅楼电梯加装率(%) | 市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在更新改造中,累计完成电梯加装的单元数量,占建成时未安装电梯的住宅楼单元数量的百分比。 |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 1.市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在更新改造中,累计完成电梯加装的单元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内既有住宅楼中,建成时未安装电梯的住宅楼单元数量 | 个 | |||||
31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成套率(%) | 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户独立居住在成套住房中的户数,占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户数的百分比。成套住房是指同时拥有厨房和厕所的城镇住房。 |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 1.城镇常住人口中独立居住在成套住房的家庭户数量 | 户 | |
2.城镇常住人口的家庭户总数量 | 户 | |||||
三、安全韧性(12) | 32 | 消除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数量比例(%) | 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消除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数量,占全部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易涝积水点数量的百分比。 | 100% | 1.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消除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数量 | 个 |
2.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数量 | 个 | |||||
33 |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 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 黑龙江、吉林、辽宁、西藏、新疆≥35%;其他省(区、市)≥4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34 | 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人/万车) | 当年市辖区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与市辖区机动车保有量的比值。 | ≤2人/万车 | 1.当年市辖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 | 人 | |
2.当年市辖区机动车保有量 | 万车 | |||||
35 | 城市年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死亡率(人/万人) | 当年市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等死亡人数,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 应逐年降低; | 1.当年市辖区当年因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和道路塌陷、内涝、管线泄漏爆炸、楼房垮塌、安全生产、火灾等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人 | |
2.市辖区常住人口数 | 万人 | |||||
36 | 人均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人) | 市辖区建成区内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常住人口的比值。有效避难面积指除了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 ≥2平方米/人 | 1.市辖区建成区内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常住人口数 | 万人 | |||||
37 | 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4公里(公交15分钟可达)服务半径覆盖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 ≥8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4公里(公交15分钟可达)服务半径覆盖的建设用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38 | 集中隔离房间储备比例(%) | 市辖区内独立建设或通过应急改造能够提供的隔离储备房间与市辖区常住人口数比例。 | ≥60 | 1. 市辖区内独立建设或通过应急改造能够提供的隔离储备房间数量 | 间 | |
2.市辖区常住总人口数 | 万人 | |||||
39 | 城市标准消防站及小型普通消防站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标准消防站(7平方公里责任区)及小型普通消防站(4平方公里责任区)覆盖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 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 | 1.市辖区建成区内标准消防站(7平方公里责任区)、小型普通消防站(4平方公里责任区)覆盖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40 | 城市市政消火栓完好率(%) | 市辖区内完好消火栓数量 ,占消火栓总数量的百分比。 | 100% | 1.市辖区内完好消火栓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内消火栓总数量 | 个 | |||||
41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市辖区内公共供水总量与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之差,与城市公共供水总量的比值,减去修正值。 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 | ≤9% | 1.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 | 万吨 | |
2.城市公共供水总量 | 万吨 | |||||
42 |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三维数据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CIM基础平台汇聚的三维数据投影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60%; | 1.市辖区建成区CIM基础平台汇聚的三维数据投影面积 | 平方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43 | 市政管网管线智能化监测管理率(%) | 市辖区内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管线中,可由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智能化监测管理的管线长度,占市政管网管线总长度的百分比。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30%; | 1.可由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智能化监测管理的管线长度 | 公里 | |
2.市政管网管线总长度 | 公里 | |||||
四、交通便捷(6) | 44 | 建成区高峰期平均机动车速度(公里/小时) | 市辖区建成区内高峰期各类道路上各类机动车的平均行驶速度。 | 快速路≥30公里/小时;主干路≥20公里/小时;次干路≥15公里/小时 | 市辖区建成区内高峰期各类道路上各类机动车的平均行驶速度 | 公里/小时 |
45 | 城市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 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道路长度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 新建城区≥8公里/平方公里;主城区≥7公里/平方公里 | 1.市辖区建成区内主干、次干、支路城市道路长度 | 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46 | 城市常住人口平均单程通勤时间(分钟) | 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单程通勤所花费的平均时间。 | 按城市规模确定 | 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单程通勤所花费的平均时间 | 分钟 | |
47 | 通勤距离小于5公里的人口比例(%) | 市辖区内常住人口中通勤距离小于5公里的人口数量,占全部通勤人口数量的百分比。 | 按城市规模确定 | 1.市辖区内常住人口中通勤距离小于5公里的人口数 | 万人 | |
2.市辖区内全部通勤人口数 | 万人 | |||||
48 | 轨道站点周边覆盖通勤比例(%) | 市辖区内轨道站点800米范围覆盖的轨道交通通勤量,占城市总通勤量的百分比。 | 按城市规模确定 | 1.市辖区内轨道站点800米范围覆盖的轨道交通通勤量 | 万人 | |
2.市辖区内城市总通勤量 | 万人 | |||||
49 | 专用自行车道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 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物理隔离的专用自行车道长度,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 ≥4公里/平方公里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物理隔离的专用自行车道长度 | 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五、风貌特色(5) | 50 | 当年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建筑奖、文化奖的项目数量(个) | 当年市辖区内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建筑奖、文化奖的项目数量(含国内省级以上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项、国外知名建筑奖项及文化奖项)。 | 按城市规模确定 | 当年市辖区内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建筑奖、文化奖的项目数量(含国内省级以上优秀建筑奖项、工程设计奖项、国外知名建筑奖项以及文化奖项) | 个 |
51 | 万人城市文化建筑面积(平方米/万人) | 市辖区内文化建筑(包括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文化馆、科普馆等)总建筑面积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 超大、特大城市≥2000平方米/万人;其他城市≥1500平方米/万人 | 1.市辖区内已竣工的文化建筑(包括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文化馆、科普馆等)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2.市辖区常住人口数 | 万人 | |||||
52 | 破坏历史风貌负面事件数量(个) | 当年市域内存在拆除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砍大树老树,破坏地形地貌、传统风貌和街道格局等负面事件的个数。 | 0个 | 当年市域内存在拆除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砍大树老树,破坏地形地貌、传统风貌和街道格局等负面事件的个数 | 个 | |
53 |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挂牌率(%) | 市辖区内完成保护标志牌设置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占已认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总数量的百分比。 | ≥95% | 1.市辖区内完成保护标志牌设置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 | 处 | |
2.市辖区内已认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总数量 | 处 | |||||
54 | 历史建筑空置率(%) | 市辖区内历史建筑空置数量占城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总数的百分比。 | ≤10% | 1.市辖区历史建筑空置数量 | 处 | |
2.市辖区内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总数 | 处 | |||||
六、整洁有序(6) | 55 | 门前责任区制度履约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门前责任区制度履约数量,占门前责任区总量的百分比。 | 抽取样本网格考察 | 1.市辖区建成区内门前责任区制度履约数量 | 个 |
2.市辖区建成区内门前责任区总数量 | 个 | |||||
56 | 街道立杆、空中线路规整性(%) | 市辖区建成区内立杆、空中线路(电线电缆等)规整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 抽取样本网格考察 | 1.市辖区建成区内立杆、空中线路(电线电缆等)规整的街道数量 | 条 | |
2.市辖区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数量 | 条 | |||||
57 | 街道车辆停放有序性(%) | 市辖区建成区内车辆停放有序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 抽取样本网格考察 | 1.市辖区建成区内车辆停放有序的街道数量 | 条 | |
2.市辖区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数量 | 条 | |||||
58 | 重要管网监测监控覆盖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对城市重要管网进行动态监测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 抽取样本网格考察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对城市重要管网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的街道数量 | 公里 | |
2.市辖区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数量 | 公里 | |||||
59 | 城市窨井盖完好率(%) | 市辖区建成区内窨井盖完好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 抽取样本网格考察 | 1.市辖区建成区内窨井盖完好的街道数量 | 条 | |
2.市辖区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数量 | 条 | |||||
60 |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占比(%) | 市辖区建成区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数量,占建成区内住宅小区总量的百分比。 | ≥70%; | 1.市辖区建成区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数量 | 个 | |
2.市辖区建成区住宅小区总数量 | 个 | |||||
七、多元包容(5) | 61 | 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 当年市辖区内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城市道路数量,占年内建设(改造)的城市道路总数的百分比。 | 新建100%;改造≥80% | 1.市辖区当年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城市道路数量 | 条 |
2.市辖区当年建设(改造)的城市道路总数 | 条 | |||||
62 |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 | 当年市辖区内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与当年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 |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30% | 1.当年市辖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 | 套 | |
2.当年市辖区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 | 套 | |||||
63 | 新市民、青年人保障性租赁住房覆盖率(%) | 市辖区内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数量,占应当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数量的百分比。 | 2022年≥8%; 2025年≥20%; 每年提高4个百分点 | 1.市辖区内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数量 | 万人 | |
2.市辖区常住人口中,应当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总数量 | 万人 | |||||
64 | 居住在棚户区和城中村等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量占比(%) | 市辖区内居住在棚户区、城中村等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量,占城镇常住人口总数量的百分比。 | 以2035年各城市居住在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占比力争等于0为目标,各省(区、市)结合城市实际确定,应逐年降低 | 1.市辖区内居住在棚户区、城中村等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量 | 万人 | |
2.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量 | 万人 | |||||
65 | 租住适当、安全、可承受住房的人口数量占比(%) | 市辖区内租房居住的人口数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百分比,减去租住在城中村、棚户区等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百分比。 | 以2035年本指标值力争等于租房居住的人口占比为目标,各省(区、市)结合城市实际确定,应逐年提升 | 1.市辖区租房居住的人口数量 | 万人 | |
2.市辖区租住在城中村、棚户区等非正规住房的人口数量 | 万人 | |||||
3.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量 | 万人 | |||||
八、创新活力(4) | 66 | 旧房改造中,企业和居民参与率(%) | 市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旧房拆除重建中企业和居民出资额,占改造和拆除重建总投资的百分比。 |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 1.市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旧房拆除重建中企业和居民出资额 | 亿元 |
2.市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旧房拆除重建总投资额 | 亿元 | |||||
67 | 房地产服务类行业增加值占房地产业增加值的比重(%) | 当年市辖区内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其他房地产业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占房地产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 1.当年市辖区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其他房地产业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 | 亿元 | |
2.当年市辖区房地产业增加值 | 亿元 | |||||
68 | 城市更新改造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值(%) | 当年市辖区内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值。 |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 1.当年市辖区内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额 | 亿元 | |
2.当年市辖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 | 亿元 | |||||
69 | 社区志愿者数量(人/万人) | 市辖区内每万人拥有的社区专职和兼职志愿者的数量。 | ≥15人/万人 | 1.市辖区服务于社区工作的专职、兼职志愿者数量 | 人 | |
2.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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