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局、委),各地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现将《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综合客运枢纽一体化建设,提升各运输方式组合效率,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服务等有效衔接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
纳入投资补助范围的综合客运枢纽应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三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综合客运枢纽用地范围内各运输方式客运设施设备,重点包括:各运输方式间及各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间的换乘设施设备,专用匝道、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等方面。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资金,对重大综合客运枢纽予以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 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简称投资补助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主要功能、设计能力与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合法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
(五)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 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模板(具体见附件3)形成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复核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类型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复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
(二) 是否符合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一致;
(四) 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是否落实;
(五) 项目是否达到合法开工的规定要求;
(六) 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用地是否节约集约,与服务功能是否相匹配。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出具安排建设资金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预算。对于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交通运输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跟踪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核准文件、备案批复信息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投资补助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投资补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和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复核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一、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情况。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应介绍法人单位近三年来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基本财务情况及主要股权单位概况。新成立的法人单位需介绍主要股权单位主营业务及上述财务情况。联合申报的应介绍各单位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二)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
阐述综合客运枢纽发展定位、主要服务功能,说明综合客运枢纽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明确投资补助项目的主要功能、边界范围及与整个综合客运枢纽的关系。
说明投资补助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情况,项目立项情况(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制项目备案文件等的批复情况);项目的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法定开工要求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满足节能要求;项目衔接的各运输方式站场建设进展情况;项目的给排水、电力、通讯、消防、防汛等城市市政配套设施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1. 设计能力指标。给出综合客运枢纽中各运输方式站场设计年度的旅客发送量、最高集聚人数及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日均旅客换乘量、旅客换乘时间、换乘距离等重要技术参数。
2. 建设规模。说明综合客运枢纽类型和等级。给出投资补助项目的占地总规模、建筑总规模以及各分项功能设施建筑规模。
3. 建设方案。说明综合客运枢纽总体功能空间布局方案,不同运输方式间空间衔接方案,给出投资补助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方案。
说明综合客运枢纽内部旅客换乘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客流高峰时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及旅客安全疏散方案,综合客运枢纽外部集疏运交通组织及至中心城区的运行方案,并给出相应图纸。
说明综合客运枢纽内无障碍设施设置方案,并给出相应图纸。
说明综合客运枢纽内不同运输方式间交通导向标识及协调统一的信息系统对接方案。
说明紧急状态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说明综合客运枢纽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联运旅客换乘流程等方面的举措。
4. 实施方案及最新进度。说明投资补助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说明投资补助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情况及运营服务能力。
5. 投资估算及经济指标。给出综合客运枢纽及投资补助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表和分项投资估算表,按照核算范围给出项目核算投资及明细表。从产出、效益、影响力、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综合客运枢纽及投资补助项目的预期绩效指标(详见绩效目标表),以及保障绩效目标实现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预计值 |
产出指标 | 客运量1 | 航空吞吐量(人次/日) | |
铁路发送量(人次/日) | |||
公路发送量(人次/日) | |||
水路发送量(人次/日) | |||
投资额 | 综合客运枢纽总投资(亿元) | ||
投资补助项目总投资(亿元) | |||
效益指标 | 换乘距离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长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短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对外运输方式间平均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影响力指标 | 服务“全国123出行交通圈”建设情况 | 综合客运枢纽至所在城市群其他城市2小时通达情况,至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情况2(个数) | |
服务质量指标 | 到中心城区半小时可达情况3 | 采取的公共交通方式及时间(分钟) |
注:
1. 根据综合客运枢纽包含的运输方式实际情况填写;
2. 综合客运枢纽开行的铁路、航空、公路班线2小时覆盖城市群内城市数和3小时覆盖全国主要城市数;
3. 综合客运枢纽到中心城区最近的轨道交通站或公交站的半小时到达情况。
(五)资金投向。
给出项目申请投资补助的额度和理由,说明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及主要建设内容。
(六)附件。
1. 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2.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4.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
5.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6. 项目满足至中心城区半小时可达要求的证明材料;
7.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的承诺(原件,详见附件2)。
二、投资补助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一)综合客运枢纽内铁路、民航、水运等主导型运输方式的客运功能设施必须在建或已建成,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已开工建设。
(二)投资补助项目的核算总投资作为测算投资补助额度的基数,并且分项投资补助额度不能超过分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投资补助项目核算总投资范围为:项目红线范围内除商业外的新建或在建的客运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土地费用(含征地拆迁费)不纳入核算总投资范围。
(三)投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合理,突出一体化融合发展导向,资金使用应涵盖多种运输方式,重点包括:各运输方式间及各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间的换乘设施设备,专用匝道、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等方面。
(四)综合客运枢纽内各运输方式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应当符合旅客便捷换乘需求,体现换乘量最大的两种运输方式之间换乘距离或换乘时间最短原则。综合客运枢纽旅客换乘量预测及换乘设施能力指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诱增客流量对枢纽换乘客流量的影响,确保满足便捷、舒适、安全的换乘空间要求。
(五)综合客运枢纽应坚持一体化规划设计原则,鼓励同站换乘、立体换乘。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应满足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位于同一建筑体内,或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的主体建筑(站房、到发车位)贴临建设、换乘功能空间直接连通。非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应有相应的可提升便利性和舒适度的换乘设施(如自动步行道、风雨廊等)。原则上枢纽内各运输方式换乘距离不超过300米。如换乘设施不在投资补助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尚未开工建设,应提供换乘设施确定建设、实现便捷换乘的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客运枢纽应加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成无障碍环境,提高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系统化水平。
(六)综合客运枢纽内应有明确的交通导向标识,不同运输方式场站及公共区域的换乘导向标识的图形、箭头、文字、颜色等关键要素应按有关规定标注且相互一致,各运输方式的导向标识应能满足旅客在换乘过程中对导向信息的连续性、一致性要求。
(七)综合客运枢纽交通组织方案应科学合理,交通流线设计中应减少出现客流、车流交织点,确保枢纽内部及周边地区交通运行安全、顺畅。综合客运枢纽应具备良好的集疏运条件,原则上到中心城区最近的轨道交通站或公交站半小时可达,如暂无法判断,应提供实现至中心城区半小时可达的证明文件或出具建设承诺函。
(八)综合客运枢纽应大力发展旅客联程运输,优化安检、取票流程,强化各运输方式间以及和城市交通间在运营时刻、运力配置等方面有效衔接。应根据需要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文化休闲等功能,强化站城一体发展。应加强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提升智慧化水平。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机制。
(九)综合客运枢纽内各运输方式之间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各运输方式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保障旅客快速、安全疏散。
三、重大综合客运枢纽的界定和投资核定范围
重大综合客运枢纽是指位于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依托国际或区域枢纽机场、国际邮轮港、内河主要港口、全国重要铁路客站形成的综合客运枢纽,具有社会效益明显、便民利民水平高、集聚辐射能力强、一体化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等特点,其中,国际航空枢纽应实现2条及以上轨道交通衔接,全国性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应实现2条以上市域(郊)铁路或城市轨道衔接。原则上综合客运枢纽内交通功能设施总投资应超过100亿元。
交通功能设施总投资核定范围主要包括:综合客运枢纽用地范围内航站楼及机场换乘中心,铁路站房,客运码头及港口客运站房,公路客运站房、旅客上落客区及停车场,出租车、公交车停靠点、停车场,社会车辆停车场,旅游集散中心,专用匝道,公共信息系统,充(换)电设施,各运输方式换乘的功能空间及设施(含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风雨廊、自动步行道、无障碍设施等)。
附件2
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的承诺
(样本)
交通运输部:
根据交通运输部《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我单位开发建设的 项目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资金。我单位所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我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或欺瞒行为,我单位承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项目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联合申报,各单位均需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模板
××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关于
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函
交通运输部:
根据《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文号)要求,我们对××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名称为:××)进行了初步审核,形成了初步审核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投资补助项目纳入有关规划情况;
2. 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及单位性质;
3. 综合客运枢纽和投资补助项目投资开发模式。
二、项目定位、类型和功能
1. 综合客运枢纽发展定位及辐射范围;
2. 综合客运枢纽包含运输方式及城市交通方式,投资补助项目类型;
3. 综合客运枢纽和投资补助项目主要功能。
三、项目选址与建设规模
1. 投资补助项目选址;
2. 综合客运枢纽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3. 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四、项目建设条件与建设进度
1. 投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用地用海落实等情况;
2. 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进度、截至目前完成的投资额、计划建成投入运营的时间等。
五、申请资金额度和用途
1. 申请资金额度;
2. 申请资金用途和投向;
六、提出的绩效目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预计值 |
产出指标 | 客运量1 | 航空吞吐量(人次/日) | |
铁路发送量(人次/日) | |||
公路发送量(人次/日) | |||
水路发送量(人次/日) | |||
投资额 | 综合客运枢纽总投资(亿元) | ||
投资补助项目总投资(亿元) | |||
效益指标 | 换乘距离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长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短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对外运输方式间平均换乘距离(米/时间) | |||
影响力指标 | 服务“全国123出行交通圈”建设情况 | 综合客运枢纽至所在城市群其他城市2小时通达情况,至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情况2(个数) | |
服务质量指标 | 到中心城区半小时可达情况3 | 采取的公共交通方式及时间(分钟) |
注:
1. 根据综合客运枢纽包含的运输方式实际情况填写;
2. 综合客运枢纽开行的铁路、航空、公路班线2小时覆盖城市群内城市数和3小时覆盖全国主要城市数;
3. 综合客运枢纽到中心城区最近的轨道交通站或公交站的半小时到达情况。
七、保障措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进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运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附件:
1.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信息表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意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信息表
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所在城市 | ||||
枢纽中铁路站、机场、港口名称 | 枢纽性质(重大/一般) | ||||
枢纽总投资规模 | 亿元 | 枢纽总占地面积 | 亩 | ||
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规模 | 亿元 | 投资补助项目占地面积 | 亩 | ||
综合客运枢纽功能设置 | |||||
衔接形态(一体化/非一体化) | 平均换乘距离及时间 | 米/分钟 |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短换乘距离 | 米 | 对外运输方式间最长换乘距离 | 米 | ||
枢纽至中心城区半小时可达采取的交通方式(注明具体线路名) | |||||
枢纽至所在城市群其他城市2小时通达情况,至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情况(枢纽开行的铁路、航空、公路班线2小时覆盖城市群内城市数和3小时覆盖全国主要城市数) | |||||
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进展 | |||||
主体功能 | 配套功能 | ||||
设计年度公路旅客发送量 | 人/日 | 是否包含城际、城乡公交、旅游客运 | |||
开工年 | 预计完工年月 | ||||
建设进度 | % | 完成投资 | % | ||
建设单位及性质 | 运营单位及性质 | ||||
申请投资补助资金内容 | |||||
核算总投资 | 亿元 | 申请资金额度 | 万元 | ||
申请投资补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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