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省市县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二级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二级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抽查事项特点和工作实际,本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执法检查部门、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要素。
第六条本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体类型、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负责更新。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属系统所有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登记的信息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等要素。
第七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二级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八条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二级机构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九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科室和二级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二级机构牵头,在局属监督科室的监督下,通过机选、抽签等方式,依据抽查事项类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根据检查工作实际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所抽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或回避事由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再次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二级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要素开展随机抽查。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需专业技术支持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非实地检查方式的,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二级机构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或单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核查检查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或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已采用非实地检查方式且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四条采用实地检查方式的,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并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检查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检查结束后,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或二级机构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二级机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签报局领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每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束后,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二级机构应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及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进行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省市县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法》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22年兰考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2022年兰考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 类别 | 责任 处室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行政检查 | 水政水资源监察大队、节水办 |
2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 行政检查 | 水政水资源监察大队、节水办 |
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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