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规„2022‟454 号
《关于落实<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 的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 临时性措施>的通知》(藏政发„2022‟18 号)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 施>的配套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 年 10 月 10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和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根据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摸排调查情况, 通过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并按照改造项目的重要性和影 响度,我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调剂 6000 万彩票公
益金启动 10 个项目,涉及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等。指导各地(市)限期申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条 件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安排项目资金。同时,要求各 地(市)及时调拨调剂彩票公益金用于城镇棚户区厕所和 供水改造项目,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责任部门:区发改 委、财政厅、住建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二、扩大减免房租范围
指导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租金减免,落实好财政补
贴发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融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
在财政租金补贴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减免自持商 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房 屋租金的,继续落实企业信用加分政策,企业信用评分与 资质审批、预售管理和行政监管等挂钩。(责任部门:区发 改委、住建厅、国资委、工商联、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 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指导各地(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全面落实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 收欠费滞纳金。对非居民用户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给予 10的 6 个月(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财政补
贴,免收 3 个月(2022 年 10 月至 12 月)单位生活垃圾处
理费,无法减免的缓缴至 2023 年 3 月。免收非居民用户
2022 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部门:区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住建厅、通信管理局、国网西藏电力有 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
指导各地(市)城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示 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建立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 缴及减免台账,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 性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能免则免、 能减则减”。指导各地(市)城管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
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减免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
修复费。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经信厅、 住建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刺激住房消费
发挥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监督指导作用, 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 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大金融信贷、土地财税 扶持力度,完善购房落户、就学就医优惠政策,释放区内 外人口住房消费潜能。压实地市政府主体责任,督促制定 实施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有序发展长租房市场,落实“租购同权”,拉动住房消费,有效去化库存。制定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清单, 落实包保制度,牵头建立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一对一” 沟通协作机制,通过支持建设交付、收购改造等方式有效 化解项目“烂尾”。根据“十四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 充分结合各地(市)居民住房状况、市场供需情况、新型 城镇化人口转移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精准制定 和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市)、县
(区)加强同本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对接协调力度,根据本
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及时获得土地供应,优先将地质
条件好、拆迁量小、设施配套齐全、能马上动工的地块,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各地(市)、县(区)住房保障 部门加强宣传力度,让库存商品房数量较多、去化周期较 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向市、县(区)住建部门提出 回购、改建部分商品房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各地市、县
(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本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现 状和财政承受能力作出回复。达到回购要求的,由政府与 企业签订协议确定最终回购事宜。达到改建要求的,要按 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改建方案,并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报 批报建。涉及回购的要充分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指导 拉萨市、日喀则市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除 达到必要建设条件外,要保证室内装修完整、基本配套设 施健全,能够做到拎包入住。(责任部门:区住建厅、财政 厅、自然资源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对外发布和政策
解读。住建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住建领域稳住经济一 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对外发布和政策解读,切实 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施 工现场,倾听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确保政策执行 到位。
(二)推动复工复产。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以强烈的政治责 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盯短板弱项,一手抓疫情防控,一 手抓复工复产,大力推进项目建设。要按照在建项目、新 开工项目分类给予指导,确保项目应开尽开、应复尽复。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非禁即入”
“法无禁止即可为”,及时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的政策,严格规范涉企收费、罚款。规范有序开展全区建 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互联网+政府服务”,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证照分离”、“就近办”、“马上办”。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分别建
立健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台账, 及时汇总配套措施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促检查, 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予以通报。要加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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