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授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职权。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负责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那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做水利监理资质管理时,有哪些水事违法行为,又涉及到哪些法律依据,会受到哪些处罚呢,一起来看看:
水行政许可管理资质有哪些申办违法事项和做法
1、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警告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撤销水行政许可、警告、罚款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警告、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罚款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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