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全面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推动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审核把关不严,安全许可条件宽松;有的地方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有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不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不力,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总数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第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认真抓好落实。根据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要求,研究新的举措,及时解决新的问题。
严格审核,依法依规颁证。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降低标准和放松要求。凡新建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手续,否则,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申请不予受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前,必须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认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评定,否则不予受理延期申请。
应将尾矿库的安全许可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已经提出了取证申请,但是还没有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应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没有提出申请,但是已经提出了取证申请,并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到2010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基本完成。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持证上岗。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确保所输入信息完整、准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备案手续,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果了解更多关于河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请与
河南建投集团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