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村〔2022〕172号
按照《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快速推进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实施,高质量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鉴定适用对象
按照《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据住建部办公厅《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初步判定结论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安全鉴定标准
(一)城镇自建房安全鉴定标准。城镇自建房安全鉴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安全鉴定;对于经营性自建房和非经营性自建房中涉及加层改造、功能性改变、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加固的,应按照《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进行补充鉴定。 (二)农村自建房安全鉴定标准。一、二层的自建房,应依据住建部2022年发布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安全鉴定;三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进行安全鉴定。
另,城乡自建房在进行安全鉴定时,原则上不要求做抗震鉴定。
三、安全鉴定报告的出具
鉴定报告内容应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要求,出具报告应当加盖检测单位专用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当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时,需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并及时向鉴定委托人提交报告。
四、鉴定争议处置
各地住建部门应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时进行处置。对易于判别的,应及时予以解答、协调解决;对于相对复杂不易判别的,应由当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鉴定档案。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档案管理,鉴定档案一户一策、一户一档,长期保存,以确保自建房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二)危险性房屋的安全防控。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依法处理,因违法违规鉴定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联 系 人:高 伟
联系电话:0971-614129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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