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乡房办〔2022〕13号
一、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负总责、市(州)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依据《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保障指南(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业鉴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省内8个市(州)、45个县(区)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全面、按时、高质量完成全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抽查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一是自建房是否全覆盖、有无遗漏,上报的统计数据与数据平台录入信息、排查台账等是否符合要求。二是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初步判定采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包括执行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补充要点情况。三是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是否全面,排查信息记录中是否涵盖周边环境、地基基础、上部结构、设施安全、建设管理等五个方面。四是自建房判定的结论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标准要求判定。
(二)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一是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分类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是否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是否限制用途;对“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是否开展定期检查与维护。二是是否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是否进行了委托鉴定,以及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等情况。
三、抽查复核时间安排
8月10日前,各市(州)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抽查复核,并提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总结报告,专业机构提交抽查复核评估报告;8月11日至25日,省级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抽查复核。12月10日前,各市(州)完成城乡自建房抽查复核,提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总结报告,专业机构提交抽查复核评估报告。12月11日至20日,完成省级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州)、县(区)按照省级抽查复核的时间倒排工期,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安排本级抽查复核时间。
四、抽查复核的方式、比例、评定
(一)抽查复核的方式。抽查复核采取省、市(州)、县(区)三级分别抽取复核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县(区)级完成抽查复核完成后,市(州)级开始抽查复核;市(州)级完成抽查复核后,省级开始抽查复核。各地可根据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同步开展非经营性自建房抽查复核工作。
(二)抽查复核的比例。县(区)级按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数量不低于50%,专项整治数量不低于80%的比例,对辖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评估;市(州)级要按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数量不低于20%,专项整治数量不低于50%的比例,对辖区各县(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评估;省级按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数量的10%和专项整治数量的30%的比例,对各市(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评估。
(三)抽查复核结果的评定。省级对市(州)级抽查复核完成后,以县(区)级为单位对该地区进行评定。当合格率达95%以上,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完成,该地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判定为优秀,予以全省通报表彰;当合格率大于等于80%、小于95%时,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完成,该地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判定为合格,予以一次性通过;当合格率小于80%时,该地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判定为较差,不予通过,需对所有项目进行整改后进行二次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选择鉴定机构。自建房抽查复核工作专业性强、任务量大、时间紧迫,各地一定要选择有实力、责任感强的专业机构参与此项工作。在具体选择专业机构时须采取回避制度,应选择不同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抽查复核和排查整治工作;要避免出现相同的专业机构开展省、市(州)、县(区)不同层级的抽查复核工作。
(二)准确完整出具评估报告。接受省、市(州)、县(区)三级委托的专业机构,在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抽查复核工作后,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对该地区自建房抽查复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提供自建房抽查复核台账。
(三)强化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实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对于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自建房安全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及证明等情况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资质并不得参与市场经营性活动;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弄虚作假的地区要进行通报、问责,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联系人:高 伟
联系电话:0971-6141294
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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